目前關于違法強拆農村房屋法律依據還是比較少的,《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其他國家單行基本法律也都有對房屋私權的保護性規定。遍查中國既有基本法律,均無為了城市改造及房地產開發之需就可以強制拆毀公民合法擁有房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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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涉及國防、外交等重大的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任何組織及個人都無權以任何理由及程序強拆公民合法擁有的房屋。但在下位立法中嚴重破壞憲法及據此構建的基本法律的行政法規、地方規章令人觸目驚心地存在著。
按照《立法法》第8條規定,涉及對民事基本權利及財產權利的調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調整。而根據《憲法》第62條規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體只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下位立法中有關強制拆遷的規定不僅是調整了公民的財產權利,業已涉及到對公民最基本民事權利即財產權利的生殺與奪問題。這是立法權的嚴重越位,甚至是濫用。第三,拆遷當事人雙方均屬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的法律地位平等。拆遷與否及拆遷協議的訂立純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訂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