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共有唯一一套73.6平方米的企業房改房,已居住20年以上,因丈夫去世,由妻子及二子女3人法定繼承,已辦理共有產權證各一本。孤獨老人想把房子賣了跟子女一起住,在將該房轉讓時,當地稅務要求按評估價全額5.888萬元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1.18萬元。請問稅務機關的做法是否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規定,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該文第二條第二款明確,(二)、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問題 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 據此,繼承住房后銷售的應按上述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相關政策——財稅[2009]78號 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 繼承的房屋再交易需繳20%個稅個人無償贈與房產符合條件不需繳稅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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