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訪人 / Edwin Vermulst (比利時VVGB律師事務所 創始合伙人)
采訪人 / 吳昊 (世界海關組織 官員)
何種類型企業易“中招”
Q:
近年來,歐盟對中國企業出口商品實施的貿易防御措施(特別是反傾銷、反補貼措施)明顯增多。哪些類型的企業更易于受到貿易防御措施(特別是受到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影響?
A:
事實上,過去10年來,中國一直是歐盟貿易防御措施的主要目標。歐盟對種類繁多的中國產品實施了貿易防御措施,其中最主要的包括鋼鐵產品、其他金屬產品、化工產品、機械產品等。進一步講,對歐出口規模較大的任何中國企業,即便出口數量合理,都有可能成為歐盟貿易防御措施的目標。這是由于:(1)歐盟所面臨的因來自中國的所謂的不公平競爭而要求其保護本土產業的壓力日益增加,則會選擇以中國企業作為貿易防御措施的目標;(2)現有的貿易防御規則得到升級,這些規則具有較強的自由裁量屬性,且部分是為指向中國的。
最有可能面臨貿易防御措施的企業是那些歐盟認為在中國產能過剩而歐盟自身也較強的相應產業。因此,鋼鐵產品、鋁產品、陶瓷、水泥、平板玻璃、風能、造船等行業,都面臨著貿易防御調查的更大威脅。值得注意的是,迄今為止,歐盟對來自中國的高附加值/具有復雜技術的產品所啟動的調查相對有限。但最近還是有一些這方面的案例,包括針對電動自行車、太陽能電池板、無線廣域網調制解調器(該案并未采取措施就終止了)、貨物掃描系統、壓縮機等。因此,技術先進的產品也可能成為貿易防御案件的標的,尤其是歐盟已注意到,中國在機器人等領域產能過剩。
此外,從實務角度,還可以考慮這些可能產生貿易防御措施的風險指標:(1)歐盟相關本土產業表現不佳;(2)歐盟相關本土產業在歐盟市場占有率高并且希望擴張在歐盟的地位,而這些產業在中國沒有利益或僅有很少的利益;(3)只有一兩家歐盟生產商生產某種產品,其中一家歷來是歐洲市場的領導者,但最近似乎受到了中國進口產品的挑戰。
上述回答提供了一些示例,但不應視為全面或詳盡的清單。
Q:
2023年9月,歐盟終止了自2023年起對中國太陽能電池板實施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我們能從這個案例中總結出什么經驗教訓?
A:
歐盟的決定明顯受到兩個因素的驅動。首先,歐盟的動機是希望與中國保持積極的關系。其次,歐盟受到國內進口商、上下游產業(包括太陽能安裝企業)的嚴重影響和壓力。
我們可以得到的經驗教訓是,一方面,中國企業要全面配合調查,并對不公平的措施提出反對,這一點很重要;另一方面,中國企業要確保其歐盟客戶,即進口商、分銷商和終端用戶(除基礎消費品外)對調查及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提出強烈反對。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既要從中國企業的這一端,也要結合歐盟用戶/進口商的利益,組織起來對調查提出反對,協調好中歐兩方面的關系,避免各自打各自算盤的情況。中國政府的支持也很重要,面對不合理的貿易防御措施,政府可以出面向WTO提起爭端解決。
Q:
最近,歐盟對某些鋼材產品實施了保障措施。對于中國而言,哪些產品涉及其中?保障措施下的配額制度是如何運作的?
A:
基于232條款,美國對鋼材產品征收25%的關稅。為了避免鋼材產品因貿易轉移效應而流入歐盟,歐盟于2023年3月26日啟動了對28種鋼材產品的保障措施調查。2023年7月,歐盟以關稅配額的形式對23類產品實施臨時保障措施,對超過關稅配額的進口產品加征25%的關稅。
最終措施也是采取了關稅配額的形式,歐盟在2023年2月1日對26個產品類別中超出了配額的進口部分加征25%的附加關稅。這些措施將持續到2023年6月30日。受該措施規制的產品的完整清單及關稅配額詳情分別載于《歐盟委員會對某些鋼材產品進口實施最終保障措施的第 2023/159號條例》附件一和附件四的表一和表二中。
就中國而言,措施所覆蓋的產品種類是第3, 4, 6, 8, 10, 12, 15, 18, 19, 21, 22, 24, 25, 26, 27和28類。對中國來說,根據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于進口共同規則的2023/478號條例》第18條中關于發展中國家的例外,特定產品種類(即第1, 2, 5, 7, 9, 13, 14, 16, 17和20類)被排除在保障措施的范圍之外,根據該條款,對于WTO的發展中國家成員,在其占對歐盟進口總量的份額不超過3%之前,這些成員是被排除在措施適用范圍之外的。歐盟委員會打算定期,至少在每年年底,對采取保障措施的情況進行評估,以此來審查是否有國家超過上述門檻,以及是否最終應納入在特定產品類別的保障措施范圍之中。因此,當前對某些產品種類排除在保障措施適用范圍之外,對中國來說并非是一種優待,而且如果中國的進口超過了3%的門檻,也是會發生變化的。
關于關稅配額的工作,下列信息是有用的:
(1)就中國而言,對于適用保障措施的每一類產品,在2023—2023年期間,對占歐盟進口總量5%以上的國家都有特定的國別配額。各關稅配額的剩余部分或者剩余配額將按照實施保障措施期間平均分攤到每季度的關稅配額,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
(2)每個季度配額的使用在各季度末之后的歐盟委員會的第二十個工作日停止。在每個季度末,關稅配額的未使用余額將自動轉入下一個季度。在適用最終關稅配的各年度最后一個季度末未使用的余額,不會轉入下一年度。
(3)某一特定國家的相關配額用盡,從該國家的進口可以用相同產品類別的關稅配額的剩余部分/剩余配額。但是,這項規定只在適用最終關稅配額的各年度最后一個季度中才可適用。
(4)關于關稅配額下和非使用關稅配額的進口動態的數據,由歐盟委員會公開發布并每天更新。有關關稅配額使用情況的資料,可在以下網址查詢: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quota_consultation.jsp。
歐盟相關規則有何特點
Q:
通常歐盟在反傾銷調查中如何確定傾銷幅度以及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
A:
在針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中,中國企業的出口價格是以其對歐盟的實際出口價格為基礎來確定的(并根據WTO規則進行必要的調整)。
對于正常價值的確定,規則更為復雜。由于歐盟認為中國不符合作為市場經濟體的五個宏觀經濟層面的標準,因此歐盟在采取反傾銷措施時將中國以非市場經濟國家來對待。因此,在2023年12月19日之前,根據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于對自非歐盟國家傾銷進口采取防御措施的2023/1036號條例》第2條第7(a)款,對于中國出口商的確定正常價值時適用“類似國方法”的規制。該條款規定,如果是從該條腳注中所列的非市場經濟體(包括中國)的進口,正常價值必須以作為市場經濟體的第三國的價格或推定價格為基礎計算,或以從此類第三國出口至其他國家(包括歐盟)的價格為基礎計算;若不可能使用前述價格,則以其他任何合理價格為基礎,包括經過合理調整后的類似產品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有必要,可包括合理的利潤。該條例第2條第7(b)款規定了市場經濟待遇的例外,并規定在與從中國、越南、哈薩克斯坦的進口,以及任何在啟動調查之日就是WTO成員的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有關反傾銷調查中,根據相關被調查的出口生產商所提出的經適當證實的請求,如果顯示這些生產商是以符合市場經濟條件的方式生產、銷售有關同類產品并且滿足市場經濟待遇標準的,則正常價值必須根據標準的方法(即“市場經濟”)來確定。如果不能確定出口生產商具有市場經濟待遇的條件,則將對其適用第二條第(7)項第(a)點的非市場經濟規則。
也就是說,在2023年12月19日,歐盟修改了反傾銷的基本法規,取消了對WTO成員使用“類似國方法”,代之以其他方法。此次修改是由于《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a)(ii)段于2023年12月11日到期的結果,該段許可其他世貿組織成員在該日之前在涉及中國的反傾銷程序中使用“類似國方法”計算正常價值。
雖然歐盟對各國采取中立態度,但其新的方法仍是針對中國的出口生產商,這可在其發布的“《中國國家報告》”中得到確認,2023年12月19日以后,在對中國發起的所有反傾銷初審調查和復審調查中,均采用新的方法確定正常價值,今后這種情況很可能會繼續下去。
Q:
歐盟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規則是否有其他的最新變化?
A:
經過了近5年的磋商,歐盟于2023年6月7日修訂了反傾銷和反補貼法律的某些方面。這些變化大多是保護主義的,并且對出口商不利。所帶來的變化可概括如下:
(1)取消了“較低關稅規則”:“較低關稅規則”不適用于反補貼稅案件。在反傾銷程序中對于原材料的價格結構性扭曲的情況,如果原材料單獨占到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的17%的,則“較低關稅規則”也不適用。原材料價格結構性扭曲包括經合組織清單上所列的種類(例如雙重定價方案,出口稅,配額和禁令,出口的財政稅,許可證要求,最低出口價格,增值稅的退稅、減稅或撤銷,合格的出口商名單和國內市場義務)。歐盟保留在必要時在適當時候擴大該清單的可能性。
(2)新的損害幅度計算規則:首先,為了在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中計算損害幅度,將用至少6%的目標利潤來確定無損害價格。在同樣的情況下,盈利水平需要包括投資的全部成本、研發和創新也可考慮在內。其次,用于計算損害幅度的歐盟生產商的生產成本現在包括符合社會環境標準、多邊環境協定與國際勞動組織相關公約的合規成本、在標準的5年措施期間將產生的未來成本。
(3)社會和環境標準包括:不遵守社會和環境標準可作為拒絕價格承諾的基礎,而遵守社會和環境標準的較高成本可作為中期審查的基礎。
(4)對價格承諾采用了更嚴格的規則。
(5)擴大了(措施適用的)地域范圍:如果被調查產品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范圍內大量消費,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也將適用于這些區域。
(6)強化了依職權調查的規則,以及“報復的威脅”應被視為允許歐盟委員會自行啟動調查的一種特殊情況。
(7)調查期限縮短:將在展開調查后7個月內(最多8個月內)采取臨時措施,調查期限已(由15個月)減至14個月。
積極的一點改變是,引入了一個“披露前階段”。從向公共披露臨時措施之日起3周內,不征收臨時關稅,但在此期間將對進口進行登記,以便可能追溯適用臨時措施。在披露前階段未進行登記和無大量存貨的話,可以調整損害幅度。此外,如果歐盟委員會決定某項措施不應予以延續,則在進行期滿審查期間所征收的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將予以償還。
中國企業如何減少風險、降低損失
Q:
中國企業在進入國外市場時,如何事先避免貿易防御措施,特別是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
A: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出口到國外市場,尤其是出口到歐盟市場時,出口生產商對價格和供應鏈規劃的考慮是非常重要的。傾銷幅度的計算是一項復雜的工作,而且確定正常價值的最新規則已經出臺。因此,對于對歐盟有大量出口的中國企業來說,聘請律師事先對其數據和信息進行評估是非常重要的。這是因為:
(1)傾銷幅度計算的時間段是發起調查程序前一年的期間;(2)一旦遭遇調查,被調查的出口商要在很短的30天時間內就要以非常精確的格式來回復反傾銷調查問卷中的詳細數據要求。如果同時展開反傾銷和反補貼稅調查,問題就更復雜,因為只有30天的時間來答復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兩方面的問卷。
在補貼方面,歐盟委員會的調查也是非常徹底和全面的。根據自2010年起針對中國進行反補貼調查以來,我們可以掌握到歐盟關于確定利潤的方法和基準的實際做法的信息。建議的做法是預先評估企業的補貼情況。
綜上所述,如果企業意識到即將到來的調查風險,提前做好準備是必要的。此外,即使企業沒有感受到臨近的風險,重要的是要聽取法律意見,了解歐盟的規則和數據要求,以便對這些復雜的領域有一個概覽和理解。
此外,對中國企業也非常重要的是,應盡可能收集和保存有關歐盟本土產業定價和定價實踐的信息,以及歐盟本土產業的具體情況,以便針對歐盟國內生產者提出可信的抗辯。
而且,中國企業需要與歐盟客戶/進口商保持良好的信息渠道,以提前獲得任何即將進行的調查、歐盟市場趨勢的信息,包括就有關產品而言的任何傳言或歐盟生產者對中國競爭對手的不滿。
Q:
如果歐盟最終認定某中國產品是傾銷產品,為了將損失減到最低,中國企業可以立即采取哪些措施?企業可以利用哪些法律途徑?
A:
反傾銷稅與關稅類似,是由歐盟進口商支付(除非中國公司通過關聯公司在歐盟進口和銷售)。如果采取了反傾銷措施,就必須繳納反傾銷稅。對企業來說,一貫的謹慎做法是通過制定合同條款來確保反傾銷稅的負擔不落在出口的中國企業身上,而是落在采購的進口商/客戶一方。
雖然沒有迅速地補救措施來避免財務影響或后續的業務損失,但根據中國公司的產品和合作水平以及出口相關的特定環境,在實施最終措施的1年后可以嘗試通過中期審查降低關稅稅率。此類行動的提前準備是非常重要的。
如前所述,關鍵是要避免完全或部分承擔所征收的關稅,以及通過轉運或其他手段規避關稅。
Q:
如果某企業打算向歐盟出口屬于實施了反傾銷措施的產品,但該企業在導致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原調查期間并沒有出口,有何選擇?
A:
如果一家企業在原調查期間沒有將產品出口到歐盟,則可以請求進行新來者(新進入市場的企業)審查,從而對某特定公司適用特定的關稅稅率。要求進行這種審查需要滿足幾個門檻性要求,這也取決于案件情況。
此外,根據企業銷售的產品,也可以選擇進行中期審查,從而將特定的產品類型排除在措施范圍之外。此外,該企業還可以與進口商聯系,看看是否可以申請最終用途下的減免待遇。
重要的一點是,為了在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中啟動審查并獲得好的結果,根據對數據的預先分析,在歐盟當局之前以合適的方式準備提出適當的請求。
Q:
中國政府在應對貿易防御措施(例如歐盟的此類措施)方面能發揮什么樣的作用?
A:
在傳統上中國政府在反傾銷案中的作用有限,關鍵要記住,反傾銷工具涉及的以及所處理的是具體出口商/外國生產者的定價行為。因此,中國政府的作用限于在收到歐盟委員會的信息后進行外交溝通,并在特殊情況下為談判解決做出努力。配合并提供相關信息、接受歐盟委員會官員的核查、對包括歐盟法院在內的機構所實施的各項措施提出爭議等,這些工作應該由中國企業承擔。
對于反補貼案件,情況則不同,中國政府的參與是很重要的。VVGB律師事務所代理中國政府參加了諸多反補貼案件中(包括對太陽能電池板、太陽能玻璃、熱軋扁平鋼鐵產品、有機涂層鋼和玻璃纖維制品的反補貼)的應對工作。在一個反補貼案件中,中國政府會在正式啟動案件之前與歐盟委員會磋商,針對歐方不合理的主張提出詳細的意見來維護中方立場。由于反補貼措施是以具體公司為基礎所實施的,所以中國政府的介入可以為相關中國公司的努力發揮補充作用。
受訪人簡介:
Edwin Vermulst先生自1985年開始從事國際貿易法和歐盟法的研究和實務工作,是比利時VVGB Advocaten律師事務所(位于PLACE DESBARRICADES 13,1000 BRUSSELS, BELGIUM)的創始合伙人之一。他是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美國訴墨西哥—對源自美國的高果糖玉米糖漿的反傾銷調查案的專家組成員。他還是《世界貿易雜志》的主編,并在伯爾尼世界貿易研究所和巴塞羅那國際經濟法律與政策項目中擔任教職,也是歐洲國際政治經濟中心(ECIPE)的咨詢委員會成員。Vermulst先生被錢伯斯、法律名人錄、法律500強和拉什福德報告等選為頂級國際貿易實務從業者。法律名人錄已將他列為全球頂級貿易律師達4年之久。
(注:原文為英文訪談,由上海海關學院朱秋沅教授翻譯,經世界海關組織官員吳昊審校。)
文章來源
《中國海關》雜志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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