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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除了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逾期利息、違約金等請求外,還可能一并主張借款合同約定的律師費用和訴訟費用等。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民間借貸逾期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并存時如何處理進行了明確。
但是,在借款年利率達到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后,當事人主張借款合同約定的律師費用和訴訟費用等訴訟請求還是否能夠獲得支持?
由于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在這一問題上曾存在認識分歧。
目前,珠海市內法院裁判認為:當事人為實現債權所支出律師費不屬于上述“其他費用”范圍,不受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限制。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條的立法本意,此條為逾期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并存的處理的規定,主要的目的在于,當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違約金以及其他費用一并約定時,平衡保護當事人之間的權益。
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借款人逾期還款時,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一并支付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從實踐的情況看,“其他費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約定的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等。上述費用從性質上看,仍屬于借款人為獲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當事人同時約定的逾期利息、違約金,此類費用性質上均與利率無異,分開約定僅是為了規避利率的上限。正是為了防止當事人通過變相的方式提高借款利率,司法解釋才將包括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等發生的其他費用的保護標準限定在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之內。
其次,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等權利人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而發生的費用,與借款人為獲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質截然不同,不應將律師費用、訴訟保全費用等歸入“其他費用”之范疇。
最后,訴訟費用并非必然由主張還款的出借人負擔。在糾紛由人民法院裁判時,根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的原則,若因借款人的原因導致糾紛的發生,由借款人承擔此部分費用較為公平、合理。在此情況下,訴訟費用不包含在“其他費用”之內具有合理性。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案件,如果想要讓對方承擔律師費,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雙方已事先書面約定律師費;
二、向提交法院已付律師費相關證據:民事委托合同、律師費發票、律師費支付單據。
同時,法院會按照判決支持的本金比例調整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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