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律師打官司需要交律師費,可否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約定,如果官司輸了,律師費要退回?
其實不建議這么做,這樣容易招來機會成本極低的不靠譜律師
律師收費一般分為固定收費、半風險、全風險三種。
第一種,給你收費,雙方協商固定價格,比如8000,無論案件輸贏,無論案件勝訴后取回了多少款項,都是8000,不多也不少;
第二種,半風險,前期收取基礎費比如說5000,后期根據你勝訴金額的百分點比如百分之10或百分之20向律師支付剩余的律師費,如果是純敗訴的那就不用再支付其他費用;
第三種,安全風險。前期不收費,后期按照案件勝訴金額的百分點最高可約定百分之35收費。
無論何種模式,都是雙方協商出來的。
如果既想要風險代理,又不想提供額外的補償,會吸引什么樣的人呢?
能力值八千塊的會犯嘀咕:萬一接下來了發現一堆坑,證據也有問題,又發現了新的不利事實,羅圣來了也要攤手感嘆「咪一鳩樣」(粵語,不是還 TM 一樣沒戲的意思),算了算了,說句另請高明不是謙虛。
能力不值八千塊或者本來也拉不到活的,才會稍微動心思:掄一腳試試看,萬一成了呢?
市場是有效的, 市場能提供優秀的匹配機制,如果又想讓對方承擔風險、又不想提供對應的補償,市場會自己找到平衡。
風險代理在我國雖然有限制(比如婚姻、繼承案件不能進行風險代理,免得律師為了勝訴親自下場拆散家庭、為了獲得更高收益而采取不道德行為),但畢竟是客觀存在的選項,如果把針對風險的補償給到位,也不是不能談,要加錢而已。
想要律師簽這個條款也不是不行,建議改成,達成約定目標則追加一萬,敗訴退款。這個時候,應該就有律師愿意跟你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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