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兩會開幕在即,社會公眾均很關心大會將會討論哪些議案。
日前,據媒體報道,有全國政協委員主張非婚生子女的落戶仍然受限于地方政策、父母意愿等多方因素,在沒有身份認可的環境中艱難求生,建議應當出臺相關行政規章,制定非婚生子女落戶的全國統一標準,取消社會撫養費,適當放開非婚生子女的入戶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74年回復山西高院關于非婚生子女的解釋請示出具一個正式的復函。在復函中,最高院認為,根據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1953年3月19日《有關婚姻問題的若干解答》中關于“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夫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的解釋,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與別人發生不正當性行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
后婚姻法進行了修改,明確規定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視。在對該條進行釋義時,司法實務中對于非婚生子女的定義,則為全面和具體。“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稱為“私生子”。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無效婚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婦女被強奸后所生的子女等。
從這些定義我們可以看出,男女雙方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是認定“非婚生子女”的關鍵。如果一對夫妻是有合法夫妻關系的,他們如果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下來的子女在放開二胎政策之前可能在公安機關上不了戶口,但是超生的子女仍然是婚生子女,而不是非婚生子女。
在這個基礎上,再去看政協委員的提案,不知道提案中的“取消社會撫養費”、“適當放開非婚生子女的入戶條件”是基于何種社會現實提出的來。因為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往往和違反計劃生育聯系在一起,而適當放開入戶條件則意味著有對于非婚生子女嚴格的限制條件。
那么現行立法中對于非婚生子女上戶口有很嚴格的條件限制么?那么不妨來看看法律到底是怎么規定的。
1、戶口登記條例
戶口制度是國家管理人口的基石,因此相關的戶口登記條件也頒布得很早。《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頒布時間為1958年,至今有效,是構成戶口管理制度的底層基石。
該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這項規定很簡略,只提到了嬰兒,而也沒有具體區分婚生和非婚生。這是立法的缺失么?也不盡然!我們不能用今天的標準來理解上個世紀50年代的社會狀況,要知道當時新的婚姻法也不過才頒布幾年,人們結婚并是一定要去登記,民間拜堂成親也是鄉間認可的結婚儀式;而且那時還存在大量的封建留存的一夫一妻多妾制,這些狀況都不是戶口登記制度也可以解決的。
2、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2023年)
戶口登記條例規定的簡略,就是意味著各省各地區可以根據自身的社會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民間習慣來制定適合本省本地區的戶口管理規定。
中國太大了,各地風土風情不一樣,老百姓的接受程度也不一樣,不是什么都要從國家層面進行統一才好。船小好調頭啊!一些地方規定,情況變了,不適合了,修改起來方便,影響后果也較小;而從國家層面制定一部統一的法律或是條例,一個要顧及方方面面的情況,而且一旦制定也不能隨便修改,要保持長期的穩定性。法律法規是影響人們行為模式預期的規范。
現在以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為例來看看地方法規中關于非婚生子女上戶口是如何規定的。
該辦法[出生登記]第十八條規定,嬰兒出生登記實行隨父隨母自愿落戶的原則。非婚生育子女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需提交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人鑒定證明。
你看,由于婚姻登記制度實施五六十年以后,特別是以1994年為界,我國法律不再承認1994年之后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因此在這之后要成立夫妻關系必須去登記結婚。這也為區別婚生與非婚生具備法律上的基礎條件。
為什么這么講呢?老一輩根據民間風俗“拜堂成親”形成的事實婚姻人口數量越來越小,事實婚姻在公安機關又不備案的,在管理上無法來區分婚生與非婚生的條件。但是登記結婚就很好查了,把結婚證拿出來就知道了。當然非婚生子女從絕對數量上也不小,這也對現實管理提出了問題,所以現在的法律法規都會明確地規定這一方面的內容,否則一線辦事人員就不知道如何處理了。
浙江省這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如果跟媽的,娘肚子出的好證明,直接就可以上戶口(當然還是會受到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如果是隨爸的,那還得做一個親子鑒定,讓公安機關相信你是這孩子的親生爸爸。
另外,第十九條規定了怎么上戶口。嬰兒出生一個月以內,父親、母親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憑以下材料向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生登記:1、出生醫學證明;2、隨父或隨母申報一方的居民戶口薄;3、父親的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聲明。非婚生子女隨父的還得要有親子鑒定證明。
從這一規定中并沒有對于非婚生子女落戶有很嚴格的限制嘛!現在醫院里分娩孩子,一般都會有《出生醫學證明》;戶口本大家都有的;結婚證換成了非婚生育聲明,聲明不就是自己手寫個簽名就好了;親子鑒定證明比較麻煩,但是有資質的機構還是有的,花點時間精力總能辦好。
難道說浙江省的規定比較人性化,其他省就有嚴格的?
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2023)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鑒定證明、非婚生育說明,基本上和浙江省的規定一樣。對于非婚生子女并沒有太多的限制。
當然,也許在早些年計劃生育嚴厲時期,對于非婚生子女因為沒有準生證,導致落戶會有困難。但是社會總是在進步,法治也在完善,總會越來越好,您說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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