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房產的買賣、交換、租賃和抵押時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件。
辦理房產證也是廣大房屋買主最為關心的問題。
而且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即使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房屋產權無法辦理,也是無法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
那當我們遇見因為開發商原因導致房產證遲遲無法辦理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呢?
不要慌!
雨落丶驚風有話說!
碰上這種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什么意思呢?
就是說,一、超過合同約定期限的,二、如果是期房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三、如果是現房,從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辦理房屋產權證超過上述三個期限,是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的。當然還請注意特殊約定四個字,這個在簽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
那違約金或者損失怎么確定呢?
首先還是看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這就是今天分享的內容。
您的點贊關注是對作者最大的支持~
關注我,每天一個法律小常識~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