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發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對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價值額較大,相關糾紛的處理具有自己的特色。
《規定》此次修改,將房屋買賣從原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單列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第三級案由,并且將其中涉及商品房買賣的合同糾紛都作為第四級案由。
而伴隨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的加大、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經濟適用房、農村房屋的買賣也逐年增多,《規定》增加了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農村房屋買賣合糾紛同作為第四級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類房屋的買賣合同糾紛都可使用本案由;
而簽訂商品房預約合同后,未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而發生糾紛的,就不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的案由。
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合同屬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處已將其作為獨立的第四級案由,就不應適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糾紛的案由。
房產買賣糾紛訴訟時效應該是為三年的。
合同的訴訟時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也就是說,合同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不起訴的便失去了勝訴權。
合同作為民事合同的一種,訴訟時效適用于民法典中一般的時效規定,2023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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