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司答網民關于咨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否可以認定為《離職證明》的來信
來信時間:2023-07-27
回復時間:2023-08-03
潘*峰:勞動者多次要求企業開具《離職證明》,企業以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為由拒不開具《離職證明》,請教《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否可以認定為《離職證明》?并說明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與《離職證明》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回復:您好!我們已收到您的來信,經研究,現就您詢問的事項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的文書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可以認定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者存在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附: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來源:人社部官網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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