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碧珍律師,廣州離婚律師王幼柏團隊律師
近些年來,離婚率持續攀升,每年都有許多夫妻最終走上離婚分家之路,大部分夫妻還是能夠秉著好聚好散的想法共同到民政局協議離婚。因此,關于離婚協議的法律服務需求也急速增加。
夫妻雙方共同到民政局預約離婚登記時,都能從民政局領取到一份簡單的《離婚協議書》模板,很多人直接用民政局的模板協議離婚。由于法律知識的欠缺,某些細節問題未約定清楚,離婚后還產生許多財產、債務、子女撫養等問題,導致離婚后財產糾紛、子女撫養糾紛等訴訟屢屢發生。到底什么情況下能夠直接使用民政局提供的《離婚協議書》模板登記離婚?律師從基于減少當事人訟累的角度出發,提出如下建議:
一、可以直接使用民政局提供的協議書模板的情形: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建立共同財產、沒有生育子女、也沒有對外舉債的;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建立共同財產,但財產情況不復雜,且可以清晰地約定僅歸一方所有,無其他特殊約定的;
(3)夫妻雙方在婚后生育子女,但對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探望權等能夠達成一致意見,且僅需簡單約定確定的撫養權歸屬、撫養費金額以及固定探望時間的;
(4)夫妻雙方在婚后對外舉債,或者一方舉債用于共同生活,能夠簡單約定由一方承擔的。
二、除以上四種情況外,其他情況原則上都建議委托專業律師起草協議。考慮到部分當事人出于經濟上的原因,還是更加傾向于自行起草,這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但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必須委托律師起草為妥:
(1)一方具有出軌、家暴或其他過錯,需要約定補償金,或者全職太太一方需要約定家務補償的;
(2)雙方在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方面明顯不公平的;
(3)雙方離婚后共同撫養孩子,并在撫養孩子相關費用上有明確承擔范圍的;
(4)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用于共同生活,或一方可能對外欠債,另一方知情或不知情的;
(5)夫妻共同財產種類繁多,或者種類不多但需要具體約定各項細節的;
(6)雙方約定共同出售房產,分割售房款的;
(7)需對子女的大額開支,如醫療、教育、出國等特殊情形作出具體約定,或一方收入不固定,需約定浮動撫養費的;
(8)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簽訂其他協議的;
(9)一方父母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購置支付對價的;
(10)夫妻關系存在特殊情形,如離婚又復婚,離婚時未對財產、債務等情況作出具體約定的。
以上僅僅簡單列舉了容易出現協議約定不清晰的幾種情形,大部分離婚夫妻的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在幾年到十幾年不等,在離婚時要求僅靠一紙協議處理清楚數年共同生活所帶來的財產混同、子女撫養等問題并非易事,沒有專業的婚姻法律知識及多年的訴訟經驗很難對離婚后可能產生的各項問題考慮周到。當然,最后是否需要委托律師由當事人自行取舍。
總而言之,能夠好聚好散的婚姻就不能稱之為失敗的婚姻,但好聚好散要求在離婚時應清晰地處理各類問題,不能草草離婚,避免日后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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