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最令人沉重的法律知識點——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的相關內容在《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內容為“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那么,離婚協議如何寫?
首先,離婚協議必須是書面的,不能只是口頭協議,必須落到紙面上。
其次,應表明雙方是自愿離婚的,具體如“某某男和某某女雙方達成一致,自愿離婚”
第三,子女撫養問題
(1)寫明基本事實
雙方結婚期間有幾個子女,子女的基本情況,如叫什么名字,多少歲,男孩還是女孩
(2)約定子女由哪一方撫養,哪一方支付撫養費
關于撫養費,應寫明不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按什么標準支付撫養費(如每個月2000元),支付到子女多少歲(如18周歲),按年支付還是按月支付,具體每個月哪一天支付,撫養費是否逐年增加等問題(如每年增加10%)。
(3)探視權問題
不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視權,可約定另一方多長時間探視一次,每次多長時間(盡管雙方離婚,可另一方仍是子女的父母,探視子女對子女的成長亦是有利的)。
第四,財產分割問題
一般來說,最重要的就是房子、車子、存款,房子、車子可以約定歸一方所有,另一方補償多少錢,補償的錢可以約定清楚多長時間支付。存款既可以約定各自名下歸各自所有,也可以都拿出來平均分割。
第五,債務問題
如婚姻存續期間有債務,可以約定具體哪一筆債務由誰負擔。
以上就是離婚協議的相關內容啦!
(俗話說的好,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雙方能走到一起,當初必然也是有感情存在的,在婚姻大事上,一定要慎重,不到萬不得已,不要走到離婚的這一步。如若確實不愛了,也請和平分開,不要給曾經深愛的對方在造成傷害,亦不要給子女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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