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是洛陽市洛龍區某村村民,2002年與小莉結婚,婚后雙方在馬某的宅基地上蓋起3層小樓,2023年7月,村里通知整村拆遷,馬某與村里簽署了拆遷安置合同,置換4套房子并補償80萬元。
馬某拿到補償款后,開始神氣起來,嫌上班辛苦,再也不想找工作了,直接“躺平”了。小莉多次勸馬某不要再“躺平”,要為孩子和將來考慮,但都無法說服馬某。矛盾越來越深,走到了離婚的邊緣。
四套房子已經于2023年5月領到鑰匙,但是房產證還沒有辦下來,拆遷補償款80萬元一直由馬某拿著,小莉離婚要求自己分兩套房子和40萬元,能實現嗎?
律師解答:“補償款可以分,但是房子不能分,只能先判居住權或使用權。”
小莉不解:為什么呢?
律師進一步解釋:《民法典》240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離婚時,如夫妻雙方還沒有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權屬證書,從所有權角度而言,雙方對房產不享有完全所有權,需要等待政府機構發放房屋權屬證書后才能進行房屋所有權分割。在房屋所有權權屬不定的情況下,法院也不能提前越俎代庖,直接用判決方式對此房產進行司法確權,進行分割。因此,當事人無權對房屋的歸屬提出分割請求。但是,離婚畢竟要對已占有、使用的合法財產進行分割,雖然不能判房屋所有權分割,但法院可以組織離婚雙方協商分割該房屋的使用、居住權益,如果夫妻無法達成一致協商意見,法院也可以僅就房屋的居住權、使用權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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