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規和立案審查的區別在于,雙規是一種非必須的措施,而立案審查是一種必經程序,用這樣一句話即可概括。雙規是針對著共產黨員中的腐敗分子,對其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繼而進行調查。
雙規和立案審查是屬于紀律檢查機關的問題,一個是在辦理案件中所采取的措施,一個是查辦紀律案件的必須程序。兩個名詞之間是先后問題,立案優于雙規,只有立案在先才能走雙規措施,而雙規措施不是必要采取的。接下來就讓我們更深入的了解一下它們的具體概念是什么,該如何準確的區分雙規和立案審查的區別。
雙規又可稱為“兩規”、“兩指”,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采取的一種十分有效的特殊調查手段。
雙規和立案審查的區別是,雙規是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不能回家不能對外聯系,外界也不知任何情況,是接受組織調查的一種方式。接受組織調查還有約談(可以回家)等。
接受組織審查指的是,官員干部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委部門執紀審查。
雙規又稱為“兩規”、“兩指”,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采取的一種特殊調查手段。“兩規”最早見于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頒發的行政監察條例(已廢止)。
兩規:《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紀委的調查組有權采取的措施,其中的第三項就明確規定了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兩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中規定了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兩規”由紀委實施,“兩指”由行政監察機關實施。
“兩規”適用需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已掌握其嚴重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條件,但仍有重要問題需要深入調查的;涉嫌嚴重違紀的黨員有串通行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隱匿、銷毀證據以及其他妨礙案件調查行為的;重要涉案黨員不如實提供情況并涉嫌嚴重違紀的。
立案審查是我國曾經的一項立案制度, 案件在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7日內作出的是否立案的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現在官員被立案審查時紀檢部門作出的是否立案進行查處的說法,一般被立案審查基本上是紀委辦案的開始,被立案審查前一般會經過調查和收集證據,被立案審查了基本上就會查出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自2023年5月1日起,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審查制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后,決定是否受理。其審查內容主要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以及管轄權等。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立案不再需要審查了。
上文對于雙規和立案審查的意思和程序要求都進行了詳細的解答,從中可以清楚的理解,雙規和立案審查的區別在于,雙規是一種非必須的措施,而立案審查是一種必經程序,用這樣一句話即可概括:雙規是針對著共產黨員中的腐敗分子,對其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繼而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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