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我2008年1月入職A公司參加工作,當時公司沒有給我購買社保(此事已解決,雙方沒有爭議,可以忽略),離職后2023年就職于B公司。2023年,B公司在統計年假時,說我工作年限要按首次購買社保的時間計算,造成我無法享受10年的年假,我想問B公司關于年假年限的規定是否合規合法?
朱律師:B公司的規定是不合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期間。因此,您在A公司工作的時間也應納入您的工作期間之中,并根據最終累計的工作期間計算您的年休假。
關于您說的社保的問題,累計工作時間通常確實是根據社保繳費情況計算的,但是,在您沒有社保或者社保不真實時,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離職證明、檔案等證據材料證明您的工作時間,進而確定您可以享受的年休假時長。
關聯法條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二、關于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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