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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那么,上一年未休完的年假怎么辦,未休年假的工資補償怎么算?
網友咨詢:沒有年休怎么辦,我們單位不讓干部年假已經五年了,跟領導申請年假也不批,應該怎么辦?
廣東卓明律師事務所張斌律師解答: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方法:
①征得職工本人同意(或根據職工申請),安排職工在下一個年度休假;
②對當年度未休完年休假的職工進行工資補償。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張斌律師解析:
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年休假是國家規定的,符合條件的職工就應當享受一定天數的年休假。但實際上,因為工作原因或者勞動者個人的原因,可能每年的年休假并不會去休,這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也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對未休年假的職工作出相應的補償。在因為單位原因無法休年假的時候,需要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張斌律師,廣州知名律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廣東律師協會會員。張斌律師自2004年起從事法律工作十余載,辦理大量民商事法律訴訟逾千起,幫助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數億元。獲得當事人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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