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大家分享一個離婚案,也是紀錄片里面的一個真實案例。原告劉某起訴被告鄧某,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兩人結婚八年之久,小孩兒已經六歲了,按理來說正是家庭和睦美滿的時候,究竟是因為什么事情讓八年的夫妻不顧已經有了孩子竟鬧上了法庭要求離婚?
事情是這樣的,劉某和妻子鄧某2010年結婚,婚后劉某發現2023年10月到2023年5月期間,鄧某與多名男性在社交軟件上曖昧聊天,而且與一肖姓男子有婚外情(已經發生關系),于是劉某便起訴要求離婚。
妻子與多名男性曖昧,而且還婚內出軌,這綠帽子戴的是個男的都受不了吧。另外據原告說,在他父親因為血癌住院一年間,女方一次都沒去探望過。但是事實果真如此嗎?八年婚姻走向終點,當真男方一點過錯都沒有嗎?其實不然。
開庭之后,原告律師就提出雙方開庭前已經達成調解合意,希望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法官也是基于雙方意愿,分別對雙方進行了單獨的談話來了解真實情況和雙方離婚的真實想法。在背對背溝通過程中,法官了解到男方太大男子主義,甚至因為女方跟婆婆吵架而打過女方。平時也不顧家,小孩兒發燒女方讓男方幫忙喂藥男方直接給了女方一拳。甚至拿刀砍女方母親,對其家庭不尊重……
或許就是這些事情讓女方漸漸對這個男人心灰意冷,感覺不到愛意,所以才感覺孤立無援,想在外面找個依靠。當然,就算男方有錯,也不應該用出軌來解決問題,可以先溝通,溝通不了的也可以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甚至起訴離婚,但是出軌就是不對。
是不是只要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就會判決準許離婚呢?如果不是,那什么情況下法院才能準許離婚呢?
在我國的訴訟離婚中,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唯一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但是,感情破裂過于抽象,往往無法直接證明,因此起訴離婚的一方實際是通過證明各種導致感情破裂的具體事實來證明這個問題的:包括婚后夫妻感情發展狀況,夫妻矛盾產生過程,感情破裂原因,是否經過調解,離婚協商情況,有無和好的可能;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一方存在婚外情等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凡屬于下列情形,一方堅決要離婚,經調解無效,可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的,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的,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的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的,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的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9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另外,"嫖娼,一夜情"不屬于重婚,也不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持續穩定的同居,偶爾嫖娼,一夜情,雖然有違夫妻忠誠的義務,但不能成為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法院將分析對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因素,綜合判斷。
妻子有生育能力而不生育,丈夫以此為由起訴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以適用"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準予離婚,對于主觀上愿意生育但無生育能力則不適用。
一方是植物人,在安排好對植物人的監護后,配偶一方對植物人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可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
離婚案件審判中,如果因為被告單方面過錯,比如家暴,出軌,而導致離婚的,在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分割方面,可以對過錯方采取少分或者不分。
以上即為起訴離婚相關法律知識,有什么疑問大家可以評論區留言,婚姻家庭法已經學了,在我的知識范圍內我會盡力幫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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