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本虎律師,中銀(南京)律所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級合伙人
男女雙方在國外定居并取得外國國籍,在國外以外國籍身份登記結婚,但雙方并未注銷中國戶籍,回到國內又以中國戶籍身份在民政局登記結婚?;楹箅p方感情不和,通過國外法院判決離婚?,F在一方回到國內需要與他人再次登記結婚,考慮到重婚的風險,面臨兩個問題,之前在國內領取的結婚證是否需要在國內辦理離婚手續?如何處理國內婚姻關系?
(注:案例中雙方均為外國籍身份,如果一方是中國人,一方是外國籍身份,可以參考本文思路處理)
針對上述案例中的情況,有以下三種常見的途徑來解決國內婚姻關系問題,本文結合司法實踐情況,分別進行分析。
第一種方式,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
很多人首先想到這種方式。如果雙方都是外國籍,這種方式理論上并不可行。如果只有一方是外國籍身份,可以嘗試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
雙方已經在國外的法院判決離婚,按照國內的法律,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國內并不具法律效力,需要向國內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經過法院裁定承認之后雙方婚姻關系終止。所以,在外國離婚的情況下,通常到國內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來結束國內的婚姻關系。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敝挥兄袊斒氯丝梢陨暾埑姓J。
另外《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三條進一步規定“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p>
所以,在雙方都是外國籍的情況下,無法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即使以中國身份遞交申請,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也會重點審查雙方的國籍,很容易查明雙方的外國籍身份。
第二種方式,起訴離婚。
向國內有管轄權的法院直接起訴離婚,可能會有以下三種結果:
(一)判決離婚。一般是在對方配合的情況下,以中國身份起訴離婚,法院沒有深入審查雙方的外國國籍身份,或者法院審查之后認可國內婚姻登記效力,在符合判決離婚條件時,法院判決離婚。
(二)駁回起訴。法院審查之后認為婚姻登記行為存在瑕疵,雙方應先通過負責辦理結婚登記的管理部門先行解決該登記效力問題,裁定駁回起訴。
(三)中止審理。法院審查之后認為婚姻登記行為存在瑕疵,應解決婚姻效力問題之后,法院再進行審理及判決。
第三種方式,撤銷婚姻登記。
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在取得外國國籍時,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在喪失中國國籍的情況下,仍然以中國戶籍身份申請結婚登記,不符合婚姻登記的規定,婚姻登記存在瑕疵,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登記,或者提起撤銷婚姻登記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但是,對于取得外國籍之后,又以中國戶籍登記結婚的案件,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2023)滬楊行初字第1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婚姻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身份關系,結婚登記行為的法律效力主要取決于婚姻法的實體規定,原告在結婚登記后提出結婚登記時第三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無效,并不直接產生否定結婚登記的法律后果,也不影響原告和第三人自愿締結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原告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結婚登記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2023)最高法行申1136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外國人婚姻登記應向省級民政部門申請,原告隱瞞外國人身份,導致被告作出被訴婚姻登記行為時缺乏職權依據。另外原告未按照涉外婚姻登記的要求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其本人無配偶證明,在缺少其婚姻符合實質性要件的重要證據情況下,不能確定其婚姻登記符合婚姻法的實體性規定。案涉婚姻登記結果存在嚴重錯誤,應予撤銷。
通過以上分析,類似的案件可以參考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如果一方是中國籍,一方是外國籍,在外國法院判決離婚后,可以嘗試到國內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國內法院裁定承認之后,雙方在國內的婚姻關系終止。
第二步,起訴離婚,如果法院能夠判決離婚,國內的婚姻關系終止。如果法院不予處理(通常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審理),再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步,行政訴訟,可能出現兩種結果:第一種,法院判決撤銷婚姻登記,雙方自始不存在婚姻關系,國內婚姻問題解決。第二種,法院不予撤銷,認可婚姻登記效力。
第四步,起訴離婚,在行政訴訟不予撤銷、認可婚姻登記效力的情況下,再回到法院的離婚訴訟中(恢復審理或者重新起訴),在已經確認婚姻效力的情況下,法院應當審理并根據雙方感情狀況判決是否離婚。
重點提示:關于第二步和第三的順序問題,要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省略第二步起訴離婚,直接提起撤銷婚姻登記的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結果再決定是否需要起訴離婚。
原因在于,起訴離婚的前提是認可雙方的婚姻關系,撤銷婚姻登記是否認雙方的婚姻關系,雙方是否存在婚姻關系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會影響到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及債務承擔等經濟利益問題。
因此,具體到個案中,要根據案件的財產及債務情況,分析承認婚姻關系與否認婚姻關系,兩種情況對自己的利弊,再決定先起訴離婚還是直接提起撤銷婚姻登記的行政訴訟,案情不同,處理思路及訴訟方式的選擇上也是不同的。
作者:李本虎律師,中銀(南京)律所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級合伙人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