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共同財產應如何分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欠下債務,另一方是否應當共同承擔?下面的2起訴訟可以告訴你答案。 (記者 吳佳穗)
離婚后,他和前妻為兩套房產權分割打起官司
劉莉與張強于2006年1月登記結婚。后劉莉起訴離婚,2023年9月26日,上海市浦東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劉莉與張強離婚,雙方3名婚生子女由原告劉莉撫養。被告張強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2023年1月28日,上海市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判決離婚后,劉莉向澄邁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劉莉與張強婚后購買的澄邁老城開發區美桃嶺某小區7A號樓兩套房屋的產權分割處理。
澄邁法院查明,涉案兩套房屋的產權所有人登記為劉莉、張強、張明(兒子),兩套房屋總房款為330000元。該案審理中,原被告雙方均同意張強應分得的份額由劉莉以折價款的方式支付給張強。因雙方就訴爭房屋的市場價值不能達成一致,劉莉申請司法評估。經法院對外委托,海南信長盛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出具《房地產估價鑒定報告》,評估結果為:1011房鑒定價值408600元,1012房鑒定價值為394100元,合計802700元。原告、被告雙方對該評估結果均無異議。劉莉、張強均主張由張明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剩余三分之二的份額,原告劉莉主張張強存在故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應由原告劉莉分得其中的70%份額。另查明,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認定,被告張強在婚姻存續期間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澄邁法院認為,本案訴爭房屋系原告劉莉、被告張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并登記為劉莉、張強、張明3人共有,未區分份額。現原告劉莉與被告張強已離婚,原告劉莉與被告張強均同意張明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法院予以確認。
經評估,涉案兩套房屋的價值為802700元,其中三分之二的份額由劉莉、張強進行分割。據前述認定,被告張強存在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且雙方離婚后由原告劉莉撫養3名婚生子女,綜合考慮原告、被告雙方的利益及子女的成長因素,法院確認訴爭房產剩余三分之二的份額,原告劉莉、被告張強按七比三的比例予以分割。雙方均同意被告應分得的份額由劉莉以折價款的方式支付給張強,故原告劉莉應向被告張強支付房產折價款160539.96元(802700元×2÷3×30%)。
據此,澄邁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老城開發區美桃嶺某小區7A號樓1011房、1012房歸原告劉莉、張明按份所有(其中劉莉占三分之二份額,張明占三分之一份額),原告劉莉應向被告張強支付房屋折價款160539.96元。
張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海南一中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裁判結果正確,應予以維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前夫欠121萬元工程款,法院判她承擔償還責任
張峰與李華于1999年6月8日登記結婚。婚后,李華所在單位集資建房,李華夫婦購買了五指山市某局宿舍102房的產權,并于2001年1月15日取得該房的產權證,房屋所有權人為張峰。
之后,張峰夫婦共同貸款購買了位于海口市美蘭區某小區D棟802房,并于2010年9月27日取得該房產權證。張峰、李華婚后還購買了寶馬牌普通小型客車。2023年6月2日,張峰、李華在海口市美蘭區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載明,離婚時李華已懷孕9個月。離婚協議將上述兩套房產及寶馬汽車等家庭主要財產歸李華所有,將包括銀行貸款800000元及其他可能存在的一切債務等家庭債務均由張峰承擔。依據該離婚協議,五指山市某宿舍102房、海口市美蘭區某小區D棟8層802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先后變更為李華。
2023年,李三訴張峰、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開庭審理。一審法院于2023年6月11日作出判決,張峰應向李三支付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張峰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海南一中院于2023年10月19日維持原判。2023年1月9日,李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該案執行過程中發現張峰無財產可供執行,于2023年6月26日終結本次執行。
為此,李三將李華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李華和張峰于2023年6月2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約定內容為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認定上述財產屬于李華和張峰夫妻共同財產,兩被告各占50%份額產權;確認張峰所欠李三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為夫妻共同債務,李華對該債務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五指山市法院一審認為,上述兩套房屋的產權取得時間是張峰、李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寶馬牌普通型小客車的購買時間也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李三所主張的工程欠款,發生在張峰、李華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張峰、李華夫妻雙方在此期間在生產經營時所產生的債務應當屬于共同債務。雖然張峰、李華已協議離婚,但在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離婚協議中關于債務由張峰負擔的約定,僅對張峰、李華雙方產生效力,二人對外仍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據此,五指山市法院作出判決,張峰、李華2023年6月2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張峰所欠李三的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該債務為張峰、李華的夫妻共同債務,李華、張峰對該筆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李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海南一中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關于離婚協議中債務由張峰負擔的約定,僅對張峰、李華雙方產生效力,二人對外仍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認定正確,予以維持。據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判決,張峰所欠李某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該債務為張峰、李華的夫妻共同債務,張峰、李華對該筆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律師解讀
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你知道多少
離婚后,夫妻之間的財產該如何分配?海南問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何燁介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上述第一起案件中,由于被告張強存在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且雙方離婚后由原告劉莉撫養3名婚生子女,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法院判決多分給劉莉一些財產,為合情合理。
夫妻共同債務該如何認定?何燁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分為三類:
一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簽字的債務,也包括一方簽字,另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
二是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比如借錢用于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支付教育培訓、醫療費用、購置家庭住房等,都是常見的共同負債行為。婚內分居期間,缺少經濟來源的一方,為了維持分居期間個人或者孩子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債務,雖然是一個人借的,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是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用作家庭經營。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經營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因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