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數共計2060字,大約花費7分鐘閱讀時間。
今天是國慶節,祝大家節日快樂。對于有孩子的朋友來說,每個節=兒童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通知》,國慶節放假如下: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有的朋友問,國慶加班工資怎么算?
有的朋友答,國慶上七天班,可以拿17天的工資,爽。
他的回答正確嗎?
嚴格來說,并不一定。
因為加班工資,首先要明確,他的工作崗位是什么工時。我國工時制度分三種,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三種工時下,在國慶上七天班的工資是不一樣的。
在標準工時制下
國慶上夠七天班。(不算延時)
前面三天是法定節假日,后面四天是休息日。
以重慶為例,重慶最低工資為1800元。
因此,他可以獲得3天的3倍工資+4天的2倍工資,一共可以獲得1800元÷21.75天×(3天×3+4天×2)=1405元。
最少是1405元。
在綜合計算工時制下
國慶上夠七天班。
前面三天是法定節假日,后面四天是休息日。
前面三天的加班工資是1800元÷21.75天×9=745元。
后面四天的加班工資是?
在綜合計算工時的一個周期內出現超時工作的,算作工作日延時加班,應按照150%的工資標準支付加班費;但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仍按照300%的工資標準支付加班費??磫挝粚徟搷徥且允裁礊橹芷?。假如是一年為周期,那4天上班也是正常工作,除非年底結算他的工作時間超時了,才按1.5倍計算加班費。
理論上,最少是745元。
在不定時工時制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也就是說,在不定時工時制下,國慶上班,都沒有加班費。
注意,不定時制下,法定節假日有無加班費,各地有各地的規定。
關于加班費的幾個小知識
1、國慶前三天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可以補休嗎?
不可以。
2、在標準工時制下,在國慶后四天加班,可以拒絕補休要加班工資嗎?
不可以,單位不能安排補休才需要付加班費。單位可以優先選擇安排補休。
3、國慶七天,可以拒絕加班嗎?
可以,不能強迫勞動。除非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即:(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可以拒絕國慶值班嗎?
值班是基于單位的安全、消防和雜事的需要,在非工作時間內工作。我一直認為值班是“耍流氓”,值班是為了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但也侵占了職工的休息時間。國慶安排值班,為什么不能拒絕。
5、單位約定,工資中包括加班費的,還能主張嗎?
可以折算看看,如果按小時最低工資折算,小時工資低于最低工資的,單位應該補足加班工資差額。
6、單位約定加班工資按最低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可以嗎?
很多地方案例,包括最高院的案例都支持。但是我認為還是有一個原則,就是加班工資算出來不能低于正常勞動的工資。
7、單位拖欠加班工資怎么辦?
可以投訴到監察大隊,也可以直接仲裁。還可以以單位拖欠加班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
8、離職時,在協議上寫加班費已結清,還能主張加班費嗎?
這個問題,之前我認為不成為問題,最近最高院和人社部聯合發第二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法院觀點:該表中“員工離職原因”與“員工確認”兩處表述確實存在矛盾。公司均未提供已向肖某支付上述款項的證據,且肖某否認雙方就上述款項已達成一致并已給付。因此,離職申請交接表中的“員工確認”與事實不符,不能認定為肖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二審法院支持肖某關于加班費的訴訟請求。
我悲觀地預測,該判例的規則,其他法官未必支持。所以,離職時簽訂協議還是需要謹慎。
9、主張兩年前的加班費,超過了時效嗎?
加班費屬于勞動報酬,對于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適用特別仲裁時效,即在職期間不受時效限制,離職的從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開始起算1年時間。
10、兩年前的加班費,誰舉證?
對農民工工資,現在是三年考勤記錄。
對于勞動爭議中的加班費,超過兩年的考勤記錄和工資記錄,因為沒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由單位保存,所以,實務中對于超過兩年的由員工舉證了。例外的情況,可能是制度性規定的工作,比如,某保安十年以來,皆是上一休一,對于工作時間單位規定如此,似乎也沒有舉證的必要了。
最后,祝大家國慶快樂。
本文作者
聲明:
本文由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德恒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