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余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趙某霖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繼承B號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額對應的折價款。
趙某鵬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駁回趙某霖全部一審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趙某霖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1.一審法院調取的北京市朝陽區A號房屋登記檔案沒有向雙方出示便認定雙方均予以認可,且表述混亂錯誤,事實上,北京市朝陽區B號房屋、A號房屋產權原單位是北京市T公司(以下簡稱T公司),系趙某恩工作單位分得并標準價購買,A號房屋是以趙某霖的名義從趙某恩生前所在單位購得,購房合同原件在趙某恩去世后保存在趙某鵬處,故B號房屋、A號房屋均由趙某恩購買;
2.1995年10月趙某恩與四個子女處置了房屋,趙某聰、趙某鵬、趙某亮都主張父母生前有兩個兒子一人一套房的安排,其中B號房屋是父母生前決定給趙某鵬的,之后一直按此方案履行,趙某鵬一直在案涉房屋居住,父母主要由趙某鵬夫妻贍養,故案涉房屋不屬于遺產,在趙某霖同意B號房屋歸趙某鵬的前提下,A號房屋才過戶到趙某霖名下,現趙某霖再次訴求B號房屋遺產份額是違法的,趙某鵬曾要求趙某霖出庭對質老人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張其他子女名下房屋為老人借名購買要求繼承糾紛,一審法官對此置之不理;
3.趙某聰、趙某鵬、趙某亮一審期間均陳述父母生前處置房屋,且一致認可父母有重男輕女的思想,兄弟二人每人一套房,女兒沒有,分給趙某霖的房屋已經過戶,分給趙某鵬的房屋因父母和趙某鵬夫婦共同居住,一直未予過戶,無論從事實上還是常理上說,趙某亮與趙某聰參與了房屋分配,其陳述都是真實的;
4.趙某鵬父母對房屋的分配系家庭內部分配,不能因沒有書面形式的遺囑或遺贈就否定客觀存在口頭處分房屋行為的存在,趙某鵬夫婦就是憑借父母口頭處分房屋的行為長期和父母居住在一起且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趙某聰與趙某亮亦予以認可,一審法院判決嚴重違反了公平正義和誠實信用原則。
被告辯稱
趙某霖辯稱,同意一審法院判決,不同意趙某鵬的上訴請求和事實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B號房屋為雙方父母的遺產,應當法定繼承分割;A號房屋產權人為趙某霖,并非雙方父母的遺產。趙某亮、趙某聰均與本案訴爭房屋存在利害關系,且與趙某鵬存在親屬關系,一審證人與趙某鵬存在親屬關系,且均對證明的事項記憶混亂、表述不清,因此雙方父母成立口頭遺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對此不予采信并無不當。父母在世期間,趙某霖同樣盡到了贍養老人的義務。
趙某聰述稱,同意趙某鵬的上訴意見。
趙某亮述稱,同意趙某鵬的上訴意見。
法院查明
趙某恩與陳某系夫妻,婚后育有四名子女,分別為趙某聰、趙某霖、趙某鵬、趙某亮。登記于趙某恩名下的B號房屋系趙某恩與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趙某恩于2001年9月18日去世,陳某于2013年2月13日去世。
另查,法院依趙某鵬申請,調取A號房屋登記檔案資料。資料顯示趙某霖曾于1994年以標準價向T公司購買A號房屋,按規定擁有94%房屋產權,T公司擁有6%房屋產權。后趙某霖于1999年1月8日與T公司簽訂《住房買賣協議書》,購買A號房屋全部產權。其中,購買使用了趙某霖夫婦的工齡折扣。1999年6月3日,A號房屋登記于趙某霖名下。雙方對上述登記資料均予以認可,但趙某鵬、趙某亮表示T公司為趙某恩的單位而非趙某霖的單位。
庭審中,趙某鵬提交趙某霖的人事檔案情況摘抄表,證明趙某鵬曾經想要辦理B號房屋的公證繼承手續,公證處需要調取趙某霖的人事檔案,趙某霖配合公證處到單位調取人事檔案情況摘抄表交給趙某鵬,但最后因其反悔沒有辦成。趙某霖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趙某聰、趙某亮對該證據予以認可。
另外,趙某鵬申請陳某、趙某泉出庭作證。趙某恩夫婦多次表示過兩套房子兩個兄弟一人一套,A號房屋給趙某霖,B號房屋給趙某鵬。趙某鵬、趙某聰、趙某亮對證人證言予以認可。趙某霖表示證人與雙方有利害關系,也有個人關系,證人對于證明的事項表述不清晰,對時間、地點、內容都記不清晰,因此對證人證言不予認可。
本案審理過程中,趙某鵬要求繼承B號房屋,趙某霖主張繼承B號房屋四分之一份額,要求趙某鵬支付四分之一份額對應的折價款,趙某聰、趙某亮同意由趙某鵬繼承房屋,支付其折價款。雙方協商一致,確認B號房屋現價值為580萬元。
法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趙某鵬主張父母生前有兩個兒子一人一套房屋的安排,但對此僅通過與雙方有親屬關系的證人證言加以證明,法院不予采信。
B號房屋屬于趙某恩和陳某的遺產,應由其繼承人趙某霖、趙某聰、趙某鵬、趙某亮共同繼承。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法院考慮趙某鵬與趙某恩、陳某共同生活、居住的情況,酌情確定各繼承人繼承的份額。
二審中,趙某鵬提交:1.A號房屋照片,擬證明:趙某霖不是其原始權利人,系趙某恩單位的房;2.B號房屋照片,擬證明:該房屋系交出平房后,單位分配趙某恩的安置住房;3.程某出庭證言,其表示,趙某恩生前與程某聊天時說過,趙某恩分了兩套房子,兩個兒子一人一套,趙某鵬一直跟父母住在一起,擬證明:父母對兩處住房的分配情況。趙某霖、趙某聰、趙某亮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趙某鵬對程某證言、劉某視頻證言均認可。針對趙某鵬提交的證據,趙某霖發表質證意見如下:1.房屋照片真實性需要核實,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均不認可;2.證人證言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趙某聰與趙某亮均認可趙某鵬的陳述。
裁判結果
一、被繼承人趙某恩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B號房屋由趙某鵬繼承。二、趙某鵬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支付趙某霖、趙某聰、趙某亮上述房屋折價款各一百三十五萬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
案涉B號房屋是否系趙某恩與陳某的遺產。趙某霖主張案涉B號房屋是趙某恩與陳某的遺產。趙某鵬主張趙某恩與陳某生前已將案涉B號房屋處分給趙某鵬,并非其遺產。B號房屋系趙某恩1995年3月10日自北京市T公司購得,亦未有證據顯示該B號房屋購房款系趙某鵬個人支付,趙某鵬雖主張趙某恩與陳某生前已將該B號房屋處分給趙某鵬,但并未有分家單、贈與合同、過戶記錄等證據予以證明。
趙某鵬提交的A號房屋與B號房屋照片,均不能直接證明趙某恩與陳某生前已將B號房屋贈與或處分給趙某鵬,程某的證言亦僅提及趙某恩個人意愿,且A號房屋的所有權登記情況并不能直接證明B號房屋的歸屬情況,故綜合趙某鵬提供的現有證據均不能證明趙某恩、陳某生前均有處分B號房屋的慎重意思表示,法院未予支持趙某鵬相應主張并認定案涉B號房屋系趙某恩、陳某的遺產,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案涉B號房屋的繼承。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趙某聰、趙某霖、趙某鵬、趙某亮均認可趙某恩、陳某未留有遺囑,案涉B號房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院酌情確定的各繼承人繼承的份額,已考慮到趙某鵬與趙某恩、陳某共同生活的情況并予以多分處理正確。
由于A號房屋于1999年6月3日登記于趙某霖名下,趙某鵬主張系趙某恩出資借趙某霖名義購買,但無充分證據證明,故對趙某鵬關于A號房屋亦屬遺產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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