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黃梅法院龍感湖巡回審判點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依法簽發了該審判點首份律師調查令,既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提高了審判工作質效。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嚴某委托代理律師向法院提出申請簽發律師調查令。經審查,該申請符合相關規定,龍感湖巡回審判點依法向原告代理律師發出律師調查令,指定其持令前往湖北黃梅某銀行龍感湖支行調查收集被告銀行賬號流水等案件相關證據。
“在審理較為復雜的民事案件中依申請向律師簽發調查令,一方面可以保障律師的調查權,維護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可以節約人民法院的司法成本,更加充分地發揮庭審在查明案件事實中的關鍵作用,提高庭審質效。”案件承辦法官吳慧介紹。
律師調查令是法院支持律師調查案件相關情況而簽發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依當事人的申請,授權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前往有關部門調查與案件相關信息的令狀。律師調查令制度的實施,既能緩解法官事務性工作的壓力,又能更好地調動律師協助法院查明相關事實的主動性、積極性。
律師調查令知多少
1.什么是調查令?
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證據,經申請由人民法院批準,由人民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搜集證據的法律文件。
2.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調查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3.持調查令可調查哪些證據?
持令調查的證據包括登記材料、檔案材料、財務憑證、權利憑證、出入境記錄等書證、電子數據以及視聽資料、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等。
4.律師調查令有什么法律效果?
代理律師持令調查時,接受調查人在核對調查令和相關證據無誤后,應當提供律師調查令所指定的證據。不能當即提供的,應當在收到律師調查令之日起三日內提供。接受調查人有權拒絕提供律師調查令指定證據以外的其他材料。接受調查人應當在提供的證據材料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異,單位提供的應加蓋公章或檔案章。接受調查人不能按時提供證據、無證據提供或者拒絕提供律師調查令指定證據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函告簽發律師調查令的法院。
5.如何申請律師調查令?
申請律師調查令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當事人委托代理律師的授權委托書(代理權限必須是特別授權的);
(三)代理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函;
(四)代理律師有效的執業證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調查證據的名稱、待證事實、無法獲取證據的原因、接受調查人及證據線索。申請調查的事項應當詳細列明,僅載明“案件相關資料”的,法院不予簽發。
(來源:黃梅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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