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發了一篇文章,《分類實施前科消滅制度,幫助前科人員融入社會》。閱讀量和評論比較多,看得出前科是否消滅的這一問題,涉及面比較廣,牽扯的人比較多,大家都很關注。綜合讀者的評論或者溝通,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見:
1.應當建立前科消滅制度,但應有條件的消滅,區分獲罪類型,是過失還是故意,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否屬于累犯,同時考慮受害人意見。
2.個人的前科記錄個人承擔責任,不應當影響后代,不應該影響子女或親戚的升學、參軍、考公務員。
3.不應該消滅前科制度,責任由個人承擔,讓其不敢再犯。
應該說,上述意見都有其道理,對于不同意消滅前科制度的意見來講,是站在受害人角度來考慮多一些。但是有些案件,是沒有自然人意義上的受害人的,比如盜伐林木犯罪、醉酒駕駛,這些犯罪損害的是社會管理秩序,而沒有具體的受害人。另外,有些犯罪是過失性的,是當事人沒有想到也不愿意發生,但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比較一致的意見是,前科記錄不應當影響子女或親戚的升學、參軍、考公務員,個人的責任個人承擔,不應該出現類似的“株連”情形。
從社會的發展進步以及域外經驗來看,有條件的實施前科記錄消滅制度,應該來說,是符合社會發展趨勢的,大家的分歧在于怎么制訂符合法理、情理的前科記錄消滅制度,不讓不應該消滅前科的人鉆了空子,給社會造成新的危害。我想,這個問題,在真正實施的過程中,立法部門會通過征求意見,集思廣益,反映大家的訴求,平衡各方利益,這一點不用擔心。
大家比較關心就是什么時候能建立前科消滅制度,到底幾年內能夠實現。對于這一問題,我是這樣看的。
首先,《刑法》第100條規定的前科報告義務,是法律層面的規定,要修訂刑法,只有通過刑法修正案等方式來調整。刑法修正案的制定主體有其特定性,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可以看出,要修改刑法第100條,需要通過全國人大或常委會按立法程序進行,所需時間較長。
另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已經實現上網公示,除了不宜公開的內容,其他信息公眾都可以查詢到。即使實現有條件的前科消滅制度,網絡上已經公布的前科記錄如何消滅,也同樣需要制定相應的規定,并由互聯網平臺進行檢索、撤回,這不光是司法部門的工作,也需要其他部門和網絡平臺的協同完成,這一過程也比較長。
雖然道路漫長,但畢竟已經開了頭,剩下的就是大家持續地推進這件事情。先從實現前科不影響子女或親戚的升學、參軍、考公務員這一角度進行,比較容易實施,再推進有條件的實施前科消滅制度。
我想,道路雖遠,終會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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