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包含的費用項目;
物業費收取不到。
物業費,一般來說是指保安費、保潔費、保綠費、管理費4項,但對于很多業主來說,很容易把這4項內容與額外的日常公共設施設備維修費以及電梯水泵運營能耗費等混合在一起。
同時,由于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業費用后,有的開發票、有的給收據,使得很多業主對于自己繳納的“物業費”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內容不甚清楚。
因此,在某些小區里其收繳率相當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業管理難以為繼,造成其他已繳費業主的心理不平衡。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只講了合理公開收費問題,而基本物業服務費由哪些構成沒有羅列出來,造成應該付的不付,而不該付的也付的怪現象。
解決方法:
在收費方面,物業公司應該在給予業主的相關物業費用繳費收據上,將相關的收費目錄名稱和費用全部羅列清楚,不能簡單地以一個“物業費”的名稱來取代其中各類的費用名稱。
物業管理糾紛仲裁處理的一般程序什么
1、一方當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2、委員會于收到申請書后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后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待定仲裁員。
普通程序審理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
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
5、開庭:
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
6、制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制作裁決書;
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與司法審判的兩審終審制不同,眾裁裁決是一裁終局的。
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實現了住房商品化,物業糾紛是伴隨著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管理市場化的出現而產生的一種新類型案件。
而發生物業糾紛時我們應該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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