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勞動者入職后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及工作職責未發生變化以及關聯企業法定代表人均為同一人等情況,在計算該公司應向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應將勞動者在關聯企業工作年限予以計入。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日楊某與某速遞有限公司簽訂期限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的勞動合同,2023年6月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3年2月20日12:50左右,某速遞有限公司員工宋某與楊某等8人聚在一起吃飯,部分聚餐人員包含楊某在內面前的一次性塑料杯子內裝有透明液體,經站點負責人王某查看,休息室內存在酒味,王某確認杯中液體為酒,有員工宋某全程目睹。之后,上述聚餐飲酒行為被公司例行巡查管理人員制止。2023年2月26日,該公司征求工會意見后向楊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永不錄用。
【案例來源】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方發布典型勞動爭議案例一:《在確定經濟賠償金時勞動者在關聯企業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楊某與某速遞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裁判結果】
將楊某在關聯企業工齡進行連續計算為作企業年限予以計入違法解除賠償金。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該公司以楊某存在工作期間飲酒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但該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楊某存在工作期間飲酒的行為,故其以此為由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應向楊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關銀行流水顯示楊某的工資由廣州某速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某速運(天津)有限公司、該公司分別發放,而三公司的股東均為某速運有限公司,三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另經查實,楊某入職后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及工作職責未發生變化以及某速運(天津)有限公司、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同一人等情況,在計算該公司應向楊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應將楊某在廣州某速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某速運(天津)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予以計入。關于經濟賠償金的數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的規定分別計算,即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當時的規定以經濟補償金計算,之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計算。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單位如非員工個人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發生變化,而前單位并未支付解除補償金,那么新單位在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應將前單位工齡連續計算為補償年限。
提示勞動者如果變化用人單位非個人原因,應謹慎提交個人原因辭職申請,否則,該辭職申請書將會斷開連續企業工齡計算,僅可能支持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期間的工齡。
聲明: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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