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中包括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所以兩者是屬于和被屬于的關系,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條件是什么?死刑和死緩的區別到底在哪里?河北東方偉業律師事務所徐振西律師解析。
死刑和死緩有什么區別嗎?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變通形式,不屬于單獨的刑罰種類,這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適用條件、審判程序和刑罰執行方式的不同。
1、在適用條件方面,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2、在審判程序方面,凡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訴,均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而死緩則是無論其是否上訴,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3、在刑罰執行方式方面,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處死,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徐振西律師補充:
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限制減刑并不是不能減刑,而且要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
《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
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適用于累犯以及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后,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限制其兩年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刑之后的實際執行刑期的情形。
一是犯罪情節的考量。犯罪情節是指犯罪的情狀,分為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這里參酌的是量刑情節。具體包括犯罪的時間和地點、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動機、犯罪對象的具體情況、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與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影響等。
二是人身危險性的甄別。人身危險性最基本的含義,是指再犯可能性。在刑罰領域,對人身危險性把握最為糾結,它是一種推斷,具有較強的主觀主義色彩。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從以下環節予以考慮:行為人言行(即其言行中所表現出來的危害社會的思想品質),行為人年齡、心理、生理狀況、個人氣質、經歷、道德觀念、教育程度,犯罪前的表現與犯罪后的個人態度以及行為人的存在對社會所構成的潛在威脅等。
三是其他因素。主要指行為人是否獲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以及受犯罪影響范圍內民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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