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轉租房屋是否需要進行備案
民法典規定,租賃房屋時,要不要對房屋進行備案,由出租人決定,不備案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所以轉租要不要備案,由出租人自行決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條【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所以房屋轉租要不要備案,由出租人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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