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找法網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男女雙方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是卻同居生活了很多年,有些甚至有了孩子都沒有去進行結婚登記。那么,這個事實婚姻關系的情況應該如何離婚呢?現在由法網小編帶大家了解事實婚姻該怎么解除的有關內容,希望能給您提供幫助。
一、事實婚姻該怎么解除?
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系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于婚內的共同財產,并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后,按離婚程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二、事實婚姻離婚孩子歸誰?
首先要搞清楚離婚的夫妻是否為事實婚姻。在我國,1994年以前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關系生活在一起的,才能被稱之為事實婚姻,94年后的只能被稱之為非法同居關系。不過不管屬不屬于事實婚姻,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權利都是一樣的,離婚或分手時,孩子的撫養問題父母可共同協商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
三、事實婚姻離婚財產怎么分?
對于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被認定為同居關系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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