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緩刑,它實際上并不是一種刑罰種類。它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的被告人。對于上述被告人如果同時滿足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沒有在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這四個條件是可以宣告緩刑的。
網友咨詢:
判刑中的緩刑到底要不要坐牢啊? 有一個案子判有期徒刑幾年,緩期幾年執行,像遇到這種情況到底要不要坐牢?還是說這幾年內表現好就可以不坐牢了呢?
新疆鼎卓律師事務所石磊律師解答:
緩刑有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是不用坐牢的。例如,判3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在5年考驗期內遵守規定,等考驗期滿了就不用執行3年有期徒刑了,如果在考驗期內不遵守規定或者再犯新罪,將撤銷緩刑,執行3年有期徒刑,還要加上新罪的處罰。
石磊律師解析:
判緩刑后又重新犯罪怎么處罰?
我國《刑法》根據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的表現規定了三種法律后果:
一、根據該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二、根據該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三、根據該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另外,根據該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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