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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全稱刑法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那么,緩刑執行日期期滿后怎么處罰,判緩刑執行日期如何計算?
網友咨詢:緩刑1年期間沒收到任何傳喚,也就沒去報道過。現在時間到了,要怎么辦,要去那里報到下還是正常生活就行了。
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李永華律師解答:
緩刑執行日期期滿后的處罰標準根據緩刑期內的表現確定,緩刑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違法行為的,期滿后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緩刑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于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李永華律師解析:
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緩刑的條件:
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李永華律師,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工會主席、優秀律師、中國民主同盟盟員、中國法學會會員,河北省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理事,河北省律師協會職務犯罪辯護與代理委員會委員,石家莊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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