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一般交通事故賠償案例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1.醫療費,孫某某主張30069.44元,其中29947.44元有醫療文證證明,本院予以認定;其余122元的門診費發票患者姓名非孫某某,本院不予認定。29947.44元中非醫保用藥為776.58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孫某某主張500元(20元/天×25天)。人民財保泰興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3.營養費,孫某某主張1800元(20元/天×90天)。人民財保泰興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該項損失合計32247.44元,由人民財保泰興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8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8484.26元,合計26484.26元;由翟軍賠償776.58元。
二、傷殘費用賠償項目
1.護理費,孫某某主張9000元(100元/天×90天)。孫某某主張按100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結合其傷情及護理依賴度,本院予以認定,護理期限計算90天,護理費為9000元。
2.誤工費,孫某某主張34230元(163元/天×210天)。孫某某主張按163元/天的標準計算誤工費,不超過其事發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本院予以認定。事發后七個月其單位發放工資18886元,應當予以扣除,孫某某的實際誤工損失為15344元。
3.殘疾賠償金,孫某某主張223449.60元(55862.40元/年×20年×20%)。人民財保泰興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4.精神損害撫慰金,孫某某主張10000元。其因本起事故致殘,造成較大的精神打擊,本院酌定為7000元。
5.交通費,孫某某主張800元。交通費的使用應當遵循合理使用、乘坐公交車輛的原則,結合其醫療地點及傷情,本院酌定為600元。
該項損失合計255393.60元,由人民財保泰興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8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49005.84元,合計229005.84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項目
車輛損失,孫某某主張2190元,有維修費票據及維修清單為證,本院予以認定。
該項損失計2190元,由人民財保泰興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23.50元,合計2123.50元。
以上三項損失,人民財保泰興公司應賠償257613.60元,返還劉榮成1750元后,其尚應賠償孫某某255863.60元;翟軍應賠償孫某某776.58元,奔騰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車輛折舊賠償案例
交通事故車輛折舊賠償案例,在現實社會中對于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是比較多的,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是需要進行責任劃分的,責任大小決定了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下面看看交通事故車輛折舊賠償案例。
交通事故車輛折舊賠償案例1
案例:A酒后駕駛故意遮擋號牌的轎車與B駕駛的超載運輸的貨車相撞,造成A本人及A車上的C死亡。后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A負事故的主要責任,B負事故的次要責任,C不負任何責任。經查小轎車歸D所有。
車由數十條違章記錄沒有處理。后C的父母起訴要求D、B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法院查明,D是小轎車的所有人,A為小轎車的實際使用人;肇事小轎車在短期內有數十次違章記錄,D作為車輛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車輛沒有盡到管理義務。
存在過錯,因A死亡,故D應當在A應承擔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范圍內負擔40%的賠償責任。受害人C明知A酒駕仍愿意搭乘,自身存在過錯,可酌情減少侵權人的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D賠償C的父母168725元,保險公司與B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肇事轎車系被告D所有,其購買后長期由A駕駛,該車在短期內由數十條違章記錄,此時D應有所警醒,加以規束教育,但D并沒有盡到所有人應由的管理義務。本案的受害人C明知A系酒后駕駛,仍然乘坐,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依法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析: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妥善管理好機動車,《民法典
》(2023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租賃、出借車輛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更高人民法醫《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壞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也明確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而該缺陷是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
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以及其他應當認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民法典》之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輛被折損后,大家不應憤怒,做出不理性的行為,而應當查看相關交通事故車輛折損賠償案例,看看相關法規,動用法律的力量維護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合法權益。法律會作為我們的得力武器,打壓那些將生命不放在心上的違法犯罪者。
交通事故車輛折舊賠償案例2
交通事故車輛折舊賠償是如何的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可以進行物價定損后,要求對方賠償車輛的折舊損失。從民法理論上講,受害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是合理、合法的。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中規定的侵權損害對象不僅包括權利,而且包括權利以外的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
車輛減值損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損失的構成條件,能夠作為一種民法上損失進行認定,就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故車輛減值損失是一種屬于民法范疇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就此主張權利,就侵權所致全部損失予以救濟。對于車輛減值損失數額的認定,應依據法定的價格評估部門的評估結果來裁判,法官不得隨意酌定。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數額如何確定
車輛損失賠償數額可以參考以下情況:
(一)車況:車輛是否撞過(車架受損就不值錢了);是否經常保養維修,車輛的行駛情況是否良好;油耗是否正常;外觀的新舊程度;
(二)時間或行駛公里數:車輛的出廠時間;車輛行駛的公里數多少。
(三)費用:保險、路費、車船使用稅等是否齊全;有無違章罰款等。
(四)車價:現在同一款車的價格。
交通事故車輛折舊賠償案例3
一、交通事故車損如何確定
車輛間事故也即車輛與車輛的碰撞事故,可分為正面碰撞型、追尾碰撞型(高速公路上經常發生的典型事故)、側面碰撞型(轉向時經常發生的一種碰撞)以及超車時的接觸性碰撞型等。
碰撞事故可劃分為4個過程:首先是碰撞發生前事故車輛的運動以及操縱車輛的駕駛員的動作。這個過程中,由于駕駛員的錯覺、判斷錯誤、反應遲鈍或者車輛及道路環境的異常等原因而引發;接著發生碰撞;再有碰撞后車輛及乘員的運動;最后造成車輛損壞、乘員傷亡、留下路面(或與固定物體碰撞)痕跡。
二、交通事故車損賠償標準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通事故發生后首先要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具體責任認定要有交警部門結合現場情況以及雙方的違章程度確定。根據責任比例確定賠償問題,全部損失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全部賠償:
(一)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二)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元人民幣。超出交強險范圍部分按照比例賠償,比例賠償同等責任按照5:5賠償,主次按照7:3賠償。
(三)主張車損具體步驟:
1、申請車損鑒定(向交警遞交申請即可)
2、憑鑒定結論,行車證、事故認定書、駕駛證、修車明細、修車發票屬于對方賠償的部分,向對方主張,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屬于向自己保險公司主張的,向保險公司理賠,協商不成可以起訴保險公司。
此外,車輛受到損失,可以要求對方支付車輛貶值費用,具體要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
由于我國強制機動車購買了交強險,因而要是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對方車輛損失的話,其實是可以用自己的交強險做出賠償的,這個時候要看當事人對事故承擔的是一個怎樣的責任,不同的責任下,其實交強險的賠償限額是不同。
【事實經過】2007年5月25日中午時分,本案原告王某(行人一方)在滬松公路6888號處由東向西橫穿馬路,本案被告于某(機會車一方)由南向北行駛,當時雨天,發生道理交通事故,導致王某住院33天,共計花費醫藥費等7518.15 元 。2007年11月3日,王某經華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給予治療休息期120日,營養期60日,護理期90日。2007年11月15日,王某將于某、張某(車主)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1656.40元。
【本案焦點】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有以下幾個焦點問題:
1、 肇事車輛案發時屬于脫保期間(即未投交強險);
2、松江交警部門未做責任認定;
3、原告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薪20萬元;
4、原告構成傷殘等級,需要按規定標準進行賠償;
5、原告雖然是農村戶口,但也在上海生活居住三年。
【法律適用】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主要適用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如下:
1、《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第三條之一款,“本市依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強制保險)制度,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為4萬元”。
2、《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第五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賠付;機動車未投保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一方在應當投保的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更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在城市經 商 、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 *** 思路】本案中,律師 *** 的是被告于某和張某。就本案特點而言,對被告明顯不利,但是律師經過仔細研究,還是爭取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突破:
1、證明原告對本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我們到松江交警部門調取了事故現場圖,證明案發時原告并沒有按規定在人行橫道行走。實際庭審中,法庭也采信了我們的意見,主張行人和機動車按三七劃分責任,對此原告沒有提出異議。
2、證明原告誤工損失方面證據與事實不符。對此,我們主動調取了原告所任公司的工商檔案材料,審計 報告證明,該公司05年沒有經營性收入,06年雖然有經營性收入,但全年應付工資僅6萬元,顯然與原告主張年薪20萬元的主張不符。同時,我們也去該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拍照。為進一步說明這個問題,我們還利用了原告提供的證據,其提供的《上海市外來人口暫住證》和《交警部門詢問筆錄》中,原告自稱是個體戶,而不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庭審中,法庭對沒有采信原告的要求,主張按批發、零售貿易行業一般人員標準計算誤工費。當然,也沒有采信我們的主張,即本市更低工資支付計算誤工費。
@2023
交通事故植物人賠償案例:一天傍晚,孫某回家路上被李某駕駛的貨車撞傷后,緊急送到醫院搶救,由于傷情嚴重,做了四次手術后孫某仍然神志不清、癱瘓在床,出院時雖然脫離了生命危險,但已經是植物人。飛來橫禍,何處伸冤?孫某妻子找到律師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丈夫的合法權益。接受委托后,律師建議將司機、車主、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起訴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0多萬元。其中,護理費按20年計算,每天120元,共計876000元,同時向法院申請鑒定。鑒定結論:孫某構成一級傷殘,護理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精神醫學評定為“植物性生存狀態”;民事行為能力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之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交通事故糾紛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賠償后新發現的損害的責任。
本案爭議的是關于新發現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郭某在車禍后,由于左脛腓骨骨折嚴重,疼痛劇烈,而沒有意識到其他部分的傷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現左髖部疼痛并加劇、左股腫大等癥狀,后來傷勢加劇,才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而且郭某的腳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輪椅上度過的,生活更加小心細致,從來沒有過任何外部沖擊,更不會無緣無故出現左股骨骨裂這樣嚴重性的損傷。這一系列癥狀的發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應認定為郭某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存有因果關系。
案情簡介:
2010年10月29日8時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謝某的小轎車撞倒,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診斷為左脛腓骨下段骨折,手術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2011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髖部不適就診,2011年3月5日MRI顯示為左股骨頸骨折。由于雙方在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糾紛,而郭某又無力支付醫藥費,遂之一次起訴至法院要求謝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和律師費,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訴請。現郭某第二次起訴要求謝某支付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和鑒定費。
調查經過:
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師代向法院申請傷殘等級,同時申請對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辦理結果:
經過鑒定,郭某構成道路交通十級傷殘,但難以認定左側股骨頸骨折系交通事故外傷所致。審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關于傷殘賠償金、殘疾器具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律師費的請求,但是對于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因果關系難以認定,該部分的鑒定費不予支持。
辦案心得:
依據《民法通則》之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本案中,由于謝某的不謹慎駕駛,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損害。謝某對于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應賠償郭某相關方面的費用。
本案爭議的是關于認定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郭某在車禍后,由于左脛腓骨骨折嚴重,疼痛劇烈,而沒有意識到其他部分的傷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現左髖部疼痛并加劇、左股腫大等癥狀,后來傷勢加劇,才被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而且郭某的腳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輪椅上度過的,生活更加小心細致,從來沒有過任何外部沖擊,更不會無緣無故出現左股骨骨裂這樣嚴重性的損傷。這一系列癥狀的發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應認定為郭某左股骨頸骨折與交通事故之間存有因果關系。
案例二:汽車質量糾紛案件 ***
[提要] 委托人因購買的新車使用不到三個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車輛轉向節斷裂;委托人認為車輛ABS系統存在瑕疵,經協商未成后訴至法院。...
附注:本案系汽車消費中的典型案例:委托人因購買的新車使用不到三個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車輛轉向節斷裂;委托人認為車輛ABS系統存在瑕疵,經協商未成后訴至法院。由于我國目前汽車ABS系統檢測鑒定條件較為欠缺,且費用高昂(達數十萬元,按現有法律規定由申請人預交),本案原告不得已放棄鑒定機會而以現有證據進行了訴訟。
本案最終以調解結案。
謹以此文向汽車消費中的信息不對稱,及權利救濟中存在的困境提出質疑。 一、原告系受損車輛的實際車主,之一被告系車輛的銷售者,第二被告系車輛的生產者
原告與之一被告達成購車協議。因原告未帶身份證,便借用司機黃M的身份證辦理了相關買賣手續。此行為系協商結果,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
之一被告系受損車輛的銷售者,第二被告系受損車輛的生產者。對此,雙方亦不應持有異議。
二、第二被告生產、之一被告銷售的車輛存在缺陷,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害
(一)受損車輛存在缺陷
1、從法院委托進行的車輛左輪轉向節檢驗報告看,雖其存在若干不合規范的地方,但其也從一個側面證明了車輛的某些部件是存在缺陷的:
(1)事實與結論沖突。報告第2頁中化學成份的分析中,C元素GSA牌號標準要求是3.40-3.80,而送檢車輛的轉向節是3.36。可見,明顯超出了標準范圍,鑒定人卻做出“符合”的結論。
(2)轉向節“塑性斷裂”的結論說明。據該檢驗報告之主檢解釋:塑性斷裂與脆性斷裂相區別(后者系受外力作用突然發生的斷裂),送檢之轉向節是由于內部原因累積而造成最終的斷裂。
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根據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之規定,在不存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在涉及產品安全時就應制定相應企業標準,并且必須按標準組織生產和檢驗。同時且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未提供)。
結合檢驗報告,車輛被證明不符合企業相關標準,對人身財產具有危險性,應視為存在缺陷。受損車輛是2010年2月1日出廠,2月4日出售,2月22日即發生事故。短短22天即由“合格’逐步完成最后斷裂。如此情形,生產者將轉向節斷裂的原因指向司機操作失誤顯然是不妥的。
2、其他證據也證明車輛存在質量問題
①駕駛員黃敏陳述:車輛在正常行駛中有異常的響聲、方向盤失效(之一被告 *** 人認為“真實可信”、第二被告 *** 人則認為“比較可信”),可以認定,在事故發生當時,的確是出現了車輛性能的異常;
②事故現場圖顯示:一、司機有明顯的剎車動作;二、剎車時先左后右,兩輪制動不同步;三、剎車后車輛發生急劇左滑現象;四、剎車后車輛左右輪輪間距明顯增大,直至最后左前輪轉向節斷裂。
顯然,車輛在司機實施制動過程中左前輪被抱死。該車安裝有ABS系統,具有反抱死功能(克服緊急剎車時車輛跑偏、側滑、甩尾現象)。按GB12676-1999《汽車制動系統結構、性能和試驗 *** 》和GB/T13594-1992《汽車防抱死系統性能和試驗 *** 》,本案事發當時,按兩標準要求:在任何路況下,即使在極限狀態下,車輛在制動后,左或右偏移距離不得超過1.0米。
本案中,在4.4米寬的路面上,車輛在剎車后,從路右側滑到路左,最后撞向道路左邊的樹干,側滑距離超過4.0米。顯然車輛ABS防抱死系統存在著嚴重的質量缺陷。
③在緊急制動時, ABS系統運行,剎車踏板會發生反彈抖動。此時一定要堅持一腳踏死制動踏板,切忌反復踩踏,否則會導致ABS系統失靈,造成安全事故。
依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款第(五)項規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對這一新的駕駛規范,被告未在產品說明書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說明或警示,顯然是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漠視,同時也直接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第二被告 *** 人在庭上也列舉相關資料說明ABS系統在使用中的特殊性,只是其明知可能會造成危害結果而放任了這種結果的發生,其過錯也是顯而易見的。
同時我們應明確,在質量缺陷中,轉向節和ABS系統的質量缺陷可能是同時存在的,并無被告方所謂兩個原因的排斥關系。至于哪個部位缺陷更嚴重,哪個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均不影響被告最終的責任承擔。
(二)原告所受損害
事故的發生導致原告的車輛完全報廢,近十萬財產傾刻間化為烏有;另造成現場農戶的青苗損失(原告已先行墊付),而且原告不得不為清理現場而支付施救費、吊車費、拖車費后;由于事故給司機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原告為其墊付了醫藥費;后來,原告為解決這一侵權糾紛,多次前往武漢找被告人進行協商,向相關部門尋求救濟,支付大量的交通費并預付了車輛受損部件的檢驗費;其間,原告為解決糾紛往返各地,造成正常工作經營的停止。
有幾點需要說明:
1、原告所提出的請求賠償的損失總額為:113745.5元。損害里包含有醫療費、青苗費損失等原屬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由于原告已先行墊付,故依法享有對被告的代位請求權;
2、本產品責任侵權糾紛,雖經三次起訴,前兩次皆由原告撤訴,但實質上,三次起訴所針對的都是同一個事實,原告所請求的賠償額也均為被告的產品缺陷造成,因此并不能產生被告所謂部分請求的訴訟阻斷的效力;
(三)損害與產品缺陷間存在因果關系
正是由于被告生產和銷售的車輛存在制動上的重大缺陷(材料成份不合標準、ABS系統失靈及未作適當安全警示),不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基本的安全性,導致車輛正常行駛中出現交通事故,進一步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財產上的損害。
三、被告未能證明其存在法律所規定的免責事由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缺陷產品的)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本案中,第二被告作為生產者,始終未能就以上免責事由作出任何有力證明,因此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兩被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條,民法通則之一百二十二、一百三十條,更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53條之規定,結合前述事實理由,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由于第二被告生產并交之一被告銷售的車輛存在缺陷,由此給原告造成了財產損害。原告可向兩被告之任何一位請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至于其內部責任的劃分及追償則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兩被告的賠償責任為連帶責任。
五、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關于車輛缺陷的舉證責任問題
汽車作為一種復雜的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其質量的檢驗監督也具有很高的專業性,非一般的消費者個人所能完成。本案中原告所購車輛新安裝了ABS系統,以防止車輛剎車中的抱死狀態,確保安全。
根據《實施汽車強制性項目檢驗和定型試驗規程的規范性要求》項目二之“一般檢驗要求”第6條規定:當企業采用新技術(現行標準尚沒有要求的技術或其特性無法用現有手段進行判定),企業應提供足夠的資料(國外相應資質檢驗機構的報告等),經論證符合要求后方可采用。另依該法項目三之“關于強制性項目檢驗”第25條規定,ABS亦在強制檢驗之列。而該項目的檢驗目前在我國只有海南汽車試驗場和東風襄樊汽車試驗場兩地有條件進行,且費用甚巨。
結合本案情況,原告已經證明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出現了若干與ABS固有性能相違背的令人懷疑的情況。如果要求原告對被告所生產和銷售的車輛進行檢驗以證明其不符合相關標準,對原告來說是不公平的,這也將不適當地免除法律和社會公正賦予被告的義務,于法于理相悖。客觀上會放縱某些企業的恣意妄為,給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惡劣影響。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原告所購車輛在正常行駛中,剎車時發生向左嚴重偏移而撞毀。
作為一個消費者,原告享有知情權:車輛為何會發生這種反常現象?如果被告不能有效說明其非產品本身原因,則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我們認為,在本案中,第二被告應舉證證明其產品不存在缺陷,也即證明“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綜上,“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對于車輛缺陷的舉證責任當屬被告。
六、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二:事故發生的原因屬產品缺陷,還是司機的駕駛過錯。
首先,我們已經證明:產品本身存在缺陷。
其次,原告雖無義務證明司機無過錯,但為利于法院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此提出兩點意見:
(一)司機持有有效駕駛執照,事故發生后,能盡力逃生并對受損車輛進行撲救。可見:司機駕駛技術嫻熟并無證據證明其明顯操作不當而造成事故。依一般判斷標準,其有努力確保自身安全的本能意愿。司機在踩剎車時不可能故意撞向樹干。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車輛在道路行駛時,車輛突然失控,撞到路旁樹上,導致該車損毀。”
“車輛突然失控”,已為責任事故認定書確認,原告無需再予舉證。所謂司機“駕駛不慎”或操作不當,顯然已被否定。無庸諱言,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就在于:“車輛突然失控”。至于為何失控,前已證明,不再贅述。
同時,必須明確:由于產品質量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侵權事實成立且產品生產者沒有免責的事由,被告即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有無過錯并不免除被告的賠償之責。
最后,原告在整個案件中,只是一個無辜的受害者。原告個人的巨大損失不應由于被告以及第三人司機的推脫而付之東流。
綜上,兩被告的產品存在缺陷給原告造成了財產損害,且其無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因此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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