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點
一人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清償施工單位的工程款,施工單位可以要求開發公司的股東對工程款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加強對一人公司的年度審計報告進行審核的力度,充分運用質證手段,找出審計報告的各種漏洞和矛盾,促使一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股東不能證明其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獨立。
繼恒大、金科等房企集團爆雷后,2023年,多家上市房企陸續出現流動性困難,其中包括多家老百姓耳聞則誦的房地產企業。即使2023年下半年,雖然國家不斷出臺房地產紓困政策,但房企違約、爆雷聲依舊不絕于耳。
人民法院破產重整信息網顯示,從2023年1月1日至今,全國已有超450家以房地產為主或與房產相關的企業申請破產。百強房企暴雷接近50%左右的比例,市場嚴峻程度可謂是觸目驚心。
不僅是上市或者知名房企相繼出現流動性困難,即使是國有平臺公司,也陸續出現違約的情形。
2023年12月30日,貴州最大城投公司—遵義道橋在中國債券信息網發布公告稱,其共計約156億元銀行貸款期限調整為20年。而2023年,財政部也通過各種方式表達,針對地方政府債務堅持中央不救助原則。
這就意味著,城投想從政府方面得到資金支持的道路基本被堵死,若要清償債務,只能寄希望于城投公司自身。
正因為建設單位無力清償工程款債務,施工單位才不得不通過常規訴訟方式起訴建設單位,然而即便是勝訴,面對眾多債權人的“討債”,建設單位也是“僧多粥少”。因此,施工單位作為房企或者城投公司的相對方,如何迅速調整債權實現策略,便成為當務之急。除了在不同權利順位中爭取有利于自己的清償順序外,更機智的辦法便是擴大債務人范圍,爭取搶在建設單位破產之前,以最快、最穩的方式,依法實現債權。
如何利用這一策略呢?我們結合法院的審理要點給出相關建議。
1
有效擴大債務人范圍
對集團房企和國有平臺公司進行研究,其實不難發現這類企業的股東都是一人股東。在此情形下,施工單位不妨將建設單位的一人股東作為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共同被告,主張一人股東應當對建設單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或者補充賠償責任)的理論基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則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股東:“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三條對一人公司則特別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執行追加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述規定來看,在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方面,法律、司法解釋將是否財產獨立、人格獨立的舉證責任直接分配給了一人公司股東,并將人格混同要件具體規定為財產混同。
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究其根源,來源于侵權責任法,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的連帶責任本質上屬于承擔侵權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享有獨立的人格和財產,股東雖為公司的所有者,但亦應尊重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財產,若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法人獨立人格,損害公司財產的,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進言之,若前述侵權行為造成公司不能對外清償債務的,股東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基于上述法理,《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作出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安排,《民法典》第八十三條則進一步作出了營利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安排。
不管是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還是營利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至少可以解析出以下三個侵權責任要件:
(1)行為要件,即股東或者出資人存在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2)主觀要件,即股東或者出資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債務,而非清償公司其他債務;(3)結果要件,即股東的濫用股東權利行為構成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嚴重損害。
最高法院在指導性案例“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2011)蘇商終字第0107號〕論述為:川交工貿公司與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的表現特征為:①三個公司人員混同、②三個公司業務混同、③三個公司與徐工機械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業績、賬務及返利均計算在川交工貿公司名下。因此,三個公司之間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員、業務、財務等)高度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已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
因此,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屬于侵權行為救濟,以規范公司股東濫用其有限責任的行為侵害債權人利益的侵權行為。
然而,《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則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上作出了更有利于債權人的安排,并將其單獨作為一項規則適用,且不再強調“是否逃避債務”的主觀要件和“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結果要件(客觀要件),直接規定為,只要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與公司財產獨立的,即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部分施工單位將建設單位的股東作為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大多數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2023)最高法民申1055號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在鷹潭公司與漢威公司債權成立之后,廊坊公司以7.5億元將其持有的鷹潭公司100%股權轉讓給鷹潭市太平洋公司,廊坊公司轉讓股權行為雖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但其獲得7.5億元股權受讓款的方式直接導致鷹潭公司無法及時清償所欠漢威公司工程款,嚴重損害了債權人漢威公司的利益。廊坊公司系股權轉讓前鷹潭公司唯一股東,據此,原判決依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認定廊坊公司對鷹潭公司所欠漢威公司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并無不當。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賠償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2009.02.11)第十條規定:“一人公司債權人既可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也可依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主張一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請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公司的債權人以財產混同為由主張股東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請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優先適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此種理解認為第六十三條不僅可以獨立適用,而且可以相對于第二十條第三款優先適用。
2
股東出具審計報告,是否就擁有“免債金牌”?
在房地產開發領域,尤其是集團房地產開發企業,經常出現以下情況:
1.開發商股東出資后將注冊資本轉賬至關聯公司;
2.開發商賬戶的資金被股東隨意挪用;
3.開發商不同開發項目之間收支混亂;
4.集團公司與項目公司之間資金拆借頻繁,無合法合理財務憑證;
5.集團公司負責項目公司的財務、項目具體開發、合同審批等事項;
在上述情形下,房地產開發企業若屬于一人公司,則其股東財產明顯沒有與公司財產獨立,理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訴訟中,若一人公司股東沒有提供任何證據的,法院基本上都會一人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是,一人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股東為了免責,會盡可能的舉示年度審計報告、對其有利的財務報表等證據。
那么,針對此類審計報告,法院是如何看待的呢?一人公司股東沒有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審計報告,或者雖然提供了審計報告但不足以證明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互獨立的,法院也會傾向于判決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可以區分以下5種情形:
第一,審計報告僅僅是財務會計報告的審查,沒有對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是否獨立進行審查。
最高法院(2023)最高法民終727號案裁判觀點認為,利招公司二審提供的《審計報告》等證據僅能反映公司的負債及利潤情況,該證據不能反映利招公司與盛尊公司的財產走向情況,不足以證明利招公司的財產獨立于盛尊公司。”
最高法院(2023)最高法民終1093號案裁判觀點認為,一人公司股東提供的公司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僅能證明公司的財務報表制作符合規范,反映了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但無法證明公司與其股東的財產是否相互獨立。”
第二,審計報告存在重大缺陷。一人公司雖然提供了年度審計報告,甚至提供了專項審計報告,但是,審計報告內容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例如,在債務人已經債務纏身,且存在大量公開的強制執行案件時,審計報告卻沒有將這些負債納入到公司的負債表中,此種情況即屬于審計報告存在重大缺陷,審計專業性即會受到重大挑戰。因此,作為債權人,要通過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企業破產重整信息網等公開渠道,加大查詢力度,以對審計報告提出合理質疑。
例如,在(2023)津民申1037號/1045號案中,公司股東雖然提供了審計報告,但公司此前存在大量以股東個人賬戶向公司流轉款項的情況,法院即認為股東和公司不能證實其提供的賬戶明細已窮盡名下所有銀行賬戶的款項流轉情況,無法達到財產獨立的證明標準。
因此,在存在混用長期、多次、頻繁地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交易往來時,雖然公司提供了審計報告,但該審計報告從專業性上即可能被認為存在重大缺陷。
第三,審計報告存在重大瑕疵。實踐中,債權人雖然對部分審計報告的專業性內容無法提出合理質疑,但是卻能夠發現重大瑕疵。
例如,審計報告都會附有審計依據以及審計附件,但有的審計依據已經明顯過時,甚至已經被廢止;有的審計報告沒有附附件,或者附件內容沒有原件可供核對,或者審計附件明顯錯誤。
第四,審計報告載明了存在保留意見。
一般情況下,審計報告都會載明“我們認為,某公司的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編制,公允反映了某公司某時間段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但是,在部分審計報告中,則可能會載明“我們對某公司的財務報表的某方面存在保留意見”。此種情況下,該審計報告即無法達到證明一人公司財務報表真實、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獨立的目的。
第五,審計機構或者會計師被行政處罰,資質、資格出現重大問題。
實踐中,部分審計機構、會計師可能被相關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3〕30號),財政部門會定期對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執業質量檢查,檢查過程中部分會計師事務所被吊銷執業許可,部分會計師事務所被暫停經營業務或者被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等行政處罰;部分會計師也可能會被處以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暫停執行業務、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此種情況下,若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會計師出現被行政處罰的情況,則其出具審計報告的資質和資格即將受到重大挑戰,該審計報告的專業性和獨立性也將受到重大合理懷疑。
對此,施工單位等債權人應當充分利用舉證質證的機會,駁斥其提出的審計報告等證據。
3
3種可能證明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的證據
實踐中,一人公司股東為了免責,可能會積極舉證,包括但不限于舉示審計報告、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證據,以證明自己的財產與公司財產是獨立的。由于受主觀價值驅動,債務人不可能或者很少提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除了針對股東提交的審計報告來應訴外,施工單位也可以積極尋找其他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的證據,可重點關注以下3點:
第一,申請法院責令公司提供所有公司銀行交易明細。
一般而言,一人公司及其股東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可以說明股東和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頻繁、大量的款項往來,是否存在隨意挪用公司資金、“私戶公用”的情況。如果雙方交易頻繁,卻沒有進行財務記載,也沒有合理的財務憑證,也無法對此作出合理說明,則按照《九民紀要》第10條的規定,該情形即符合財產混同的情況。
然而,正常情況下,債權人一般很難獲得該證據。此時,應當充分利用“申請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供書證”這一利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第二,關注一人公司作為債權人委托股東對外收取款項的情況。
一人公司在起訴他人以后,由于自身債務纏身,自身賬戶已被法院凍結,為了避免財產被強制執行,一般委托股東或者股東的親屬代為收取款項,此種情況,亦屬于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情形,債權人可高度關注該情況。
第三,關注股東個人高消費生活情況。
公司對外債務纏身,股東個人的生活卻絲毫不受影響,依然進行各種高消費。此種情況下,股東侵占公司財產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深入挖掘,很可能尋找出相關證據。
在房企爆雷的大背景下,積極尋找相關證據、充分利用對方證據的漏洞,指出一人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其股東之間不能證明財產獨立,以達到讓股東對一人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目的,增加債權清償可能性,不失為一條捷徑。
本文由【平行線】律師團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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