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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3年生效的民法典最新規定,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發放結婚證,違法發放的,依照相關法律處罰相關違法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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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證法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民法典》(2023年1月1日起實施)關于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沒有改變,仍維持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即《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法律效力
一、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系無效。
雙方都符合了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后,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登記后,雙方建立起婚姻關系,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條件時起算。
二、未到法定婚齡結婚,不享受法律上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男女雙方之間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扶養、忠實等法定義務。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男女雙方之間也不享有夫妻之間的互相繼承遺產、在對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擔任監護等權利。
三、未到法定婚齡結婚,解除關系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是因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產生糾紛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只有涉及到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才屬于法院處理的事項。
國家規定男女結婚年齡是:
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國港臺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18歲,女不得早于16歲。
中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因此規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這次修訂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標準,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
中國婚姻法關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更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更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愿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準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寧夏、新疆、內蒙古、 *** 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更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于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之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之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之一千零五十條規定,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之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之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之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之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男22歲,女20歲。不到22歲不能領結婚證。
根據《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擴展資料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
第二十八條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婚姻法》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婚姻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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