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價處罰標準是什么(個人哄抬物價處罰標準)
近日,吉林、上海等多地面臨著新一輪新冠肺炎疫情的嚴峻考驗。疫情當前,卻有極少數人在疫情中尋找“商機”,大肆哄抬物價。據上海警方通報,犯罪嫌疑人高某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經營營業執照在 *** 平臺開店,大量囤積食品,并大幅抬高價格,非法獲利150余萬元,最終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那么,法律意義上的“哄抬物價”應當如何理解?哄抬物價可能承擔哪些法律風險?對此,本社記者邀請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法官孫競進行解讀。
孫競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則對哄抬物價行為以及相應處罰的規定更為詳細。該條款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此外,《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界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有關問題的復函》也對何種行為屬于哄抬物價的違法行為作了界定。
而哄抬物價,不僅會被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情況下也可能犯非法經營罪。
孫競介紹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而《更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對非法經營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也做了詳細規定,如果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都會被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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