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宋成武隱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宋成功 被判多少年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 *** 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 *** 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中罪的”明知“,應當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兩個方面。 2、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 盜竊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8條第1項規定:”認定窩贓、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予以分析。只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就可以認定。“據此,應當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當知道兩個方面。 3、關于”知道“。被告人知道為犯罪所得,即對于被告人來說,犯罪所得的性質是顯而易見的,但不必知道贓物系通過何種犯罪所得。請注意,被告人知道是犯罪所得后作出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 *** 掩飾、隱瞞的行為,應當是在本罪的實行行為結束之后做出的,如果和本罪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后由其對犯罪所得的贓物進行掩飾、隱瞞,那么被告人和本罪的犯罪分子構成 共同犯罪 ,應當以本罪進行定罪處罰,而不構成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4、關于”應當知道“。《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 刑法 之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 證據 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 (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這里規定的實質上就是”應當知道“。根據上述司法解釋,更高人民法院的態度是采用推定的 *** ,即除非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確實不知道系他人的犯罪所得及收益,否則,被告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如果和一般的生活、生產經驗相違背而沒有正常的理由,那么就可以推定被告人”應當知道“。
律師解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罪名簡介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來,該《修正案》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 *** 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進而在2007年5月11日兩高出臺的《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進一步明確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這一新罪名。
目前實務中常見的情形有如下幾類:一是幫助金融類犯罪、詐騙類犯罪轉移犯罪所得、二是盜竊、搶奪類犯罪,幫助轉移犯罪所得、銷贓、收贓等、三是非法狩獵、文物等國家特殊保護客體的犯罪的轉移、銷贓。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處罰
根據《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 *** 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也就是說本罪只存在兩個量刑幅度:
1、一般情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是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值得一提的是,余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注意到從法學理論層面,本罪的刑法法條部分并沒有對該罪名的構成要件進行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實務中還需要關注該罪的入罪條件,具體如下:
(1)入罪條件: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2)可以判處三年以下的情形: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未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下,或者三次以下且價值總額未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未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3)三年以上情形: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未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三、主要辯護要點:
1、罪名問題
對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他本質上是一個下游犯罪,因此常常與上游犯罪進行關聯,這時候,作為辯護律師應當綜合考量其上下游的犯罪涉嫌罪名、量刑情況,做出具體分析,并結合辦案機關的定罪意見做出相應的對策,實務中常見的是直接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而非以本罪來定罪,在此種情況下,若上游犯罪量刑幅度明顯高于本罪,辯護律師應當積極爭取變更罪名。例如,余律師在安徽辦理的一起詐騙案件,犯罪嫌疑人張某(化名)使用銀行卡為上游犯罪轉賬,辦案機關起初以詐騙詐騙罪共犯追究犯罪嫌疑人張某的刑事責任,余律師介入后,通過分析,由于轉賬數額較大若定詐騙罪量刑幅度會超出10年,在辦案機關無法證明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況下,應當定性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最終檢察院決定變更罪名,本案由10年以上最終定性為三年以下。
理解上述案例后,也可以得知,反之,亦然。
2、涉案的犯罪數額問題
本罪的犯罪數額常見的有兩種,一是直接的資金數額,二是涉及的實物價值。對于之一種情形應當有完整、連續的流水反映相關的錢款性質,否則作為律師應當提出充分的質疑,二是實物價值,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數額,應當以實施掩飾、隱瞞行為時為準。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財物的價格高于其實際價值的,以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價格計算。由于數額直接影響量刑,因此無論是在涉及資金,實物的證據實體和證據的合法性等方面,都應當充分的關注
3、上游犯罪問題
本罪重要的特征是其是一個上游犯罪,因此,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充分了解本罪的上游犯罪情況,并要求辦案機關進行相關的信息披露,不能想當然的將涉案的犯罪情節全部都推定為犯罪,這是應有之義卻常常被部分律師所忽視。例如:余律師在南京辦理過一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公訴機關指控犯罪嫌疑人銀行卡中的流水全部是犯罪數額,但是經過多次向公訴機關以及法院進行了解披露,涉案的銀行卡中主要涉及兩個“組織”的轉賬,其中一個組織已經被刑事處理,但是另一個組織的情況不明確,甚至沒有刑事立案,因此不宜作為犯罪處理,即使該兩個組織的轉賬具有指向犯罪的高度蓋然性。
以上是余律師根據自身辦案經驗總結的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相關要點,更多法律問題,可以咨詢余律師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