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的債務承擔是什么意思(免責的債務承擔效力待定)
債務承擔,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同一性,債權人或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現(xiàn)象。
一、首先從債務承擔協(xié)議簽訂的主體出發(fā)進行分析。
1、債務承擔協(xié)議由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應當通知債務人以避免債務人向債權人重復履行而增加清償成本。在未通知之前,債務承擔協(xié)議只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產(chǎn)生效力,不對債務人產(chǎn)生效力。但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曾經(jīng)約定禁止債務承擔的,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務承擔協(xié)議需經(jīng)債務人同意后才能生效。
2、債務承擔協(xié)議由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如果是免責的債務承擔,應當經(jīng)債權人書面同意,否則不發(fā)生債務轉移的法律效力;如果是并存的債務承擔則無需債權人的同意即具備債務加入的效力。
二、從債務承擔的分類來進行分析。
債務承擔通常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而免責的債務承擔又分為全部免責的債務承擔和部分免責的債務承擔。
(一)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 *** 債務的協(xié)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債務。
1、全部免責的債務承擔,新債務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原債務人退出。
2、部分免責的債務承擔,原債務人就未轉移部分債務承擔責任,而新債務人就轉移債務承擔責任。
(二)并存的債務承擔,又稱為債務加入,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合同關系,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后,與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三、不同種類的債務承擔對擔保責任的影響。
(一)、全部免責的債務承擔經(jīng)債權人書面同意后發(fā)后債務全部轉移的法律效力。
1、若主債務屬于債務人自已擔保,則不影響債務人擔保責任的承擔。
2、若主債務屬于第三人保證或第三人提供擔保,則需經(jīng)第三人書面同意,否則第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擔保責任,即保證責任或擔保責任全部消滅。
(二)部分免責的債務承擔經(jīng)債權人書面同意后發(fā)后債務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1、若主債務屬于債務人自己擔保,則不影響其擔保責任的承擔。
2、若主債務屬于第三人保證或第三人提供擔保,則需經(jīng)第三人書面同意,否則第三人只對未轉移部分承擔保證責任或擔保責任,對轉移部分不再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或擔保責任。也就是說保證責任或擔保責任部分消滅。
(三)并存的債務承擔無需債權人同意即發(fā)生債務加入的法律效力。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對債務的履行又多了一層保障,并未對擔保人的擔保產(chǎn)生不利影響,故債務加入并不免除保證人或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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