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民法典關于物權法全文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民法典物權法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民法典中關于物權的新規定:
1、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3、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4、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5、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 *** 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 *** ,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物權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主觀:
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是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九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物權法全文內容有:物權的設立、變更、 *** 、消滅,物權的保護;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占有。物權法廢止后,被民法典替代。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條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系。第二百零七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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