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競業禁止補償金的規定的知識,其中也會對競業禁止補償金的規定70%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1、支付時間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們認為”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界定。 2、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 我國的關于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僅有司法解釋作支撐。因此,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就適用司法解釋。 3、對支付標準僅有司法解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更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更低工資標準支付。《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更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更低工資標準支付。
《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更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更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競業禁止補償金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也可以約定其他支付方式;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條款中無經濟補償但勞動者履行義務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其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如下:競業限制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對象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于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于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為代價。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強制性規定,也存在約定為主,法定為輔的內容。具體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1、在支付時間上法定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我們認為“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已經對當事人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給予了強制界定。2、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我國的關于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僅有司法解釋作支撐。因此,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就適用司法解釋。3、對支付標準僅有司法解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根據我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1、當事人在 勞動合同 或者 保密協議 中約定了 競業限制 ,但未約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 工資 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 合同履行 地 更低工資標準 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更低工資標準支付。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 解除勞動合同 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4、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5、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上限是沒有規定的,補償金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更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根據《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更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更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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