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法庭上說話技巧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原告之一次開庭要準備什么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有人可能會說,說話誰不會呀!其實不然?!坝幸痪淞餍械脑?,叫做重要的不是說什么,而是怎么說”。帶著這樣的思考,我曾經和我市法院的調解能手王建安法官交流,發現他雖然普通話說得不標準,可是他能夠將法律語言與大眾語言結合起來,而且風趣、幽默,很容易破解當事人的沖天怒氣,使當事人趨于平靜,這給我很多啟示。法律是實踐的藝術,我在審判和調解中著力提高自己的技藝。一日,我在我院圖書室看到了這本《法庭語言技巧》,發現我的思考絕對不是空穴來風、無病 *** ,原來中國政法大學的博士生導師廖美珍教授早已發現了這個問題并進行了研究,我很快就讀完了這本書。因為沒有多少職業像法律那樣離不開語言,用作者自己的話說,就是“法律離不開語言:立法離不開語言──一切法律和法規都要付諸于語言文字;司法審判離不開語言──直接言詞是司法審判的原則;執法和司法調解同樣離不開語言;法學研究更離不開語言。很多法律問題,其實就是語言問題。因此,司法,不能不習語言;從法,不能不精于語言……”?!斗ㄍフZ言技巧》這本書大約20萬字,包括學者評價、法庭語言問題技巧、法庭語言答話技巧、法庭語言預設技巧、法庭演說技巧、法官的語言技巧、檢察官的語言技巧、律師的語言技巧和當事人的語言技巧。仔細閱讀此書,我發現該書具有以下特色吸引著我: 一、突出的實證性 從事法官職業近20年,法學著作閱過不少,但是很多法學著作讓人閱讀時容易發困,容易產生抵觸情緒,而這本《法庭語言技巧》則不然,我認為它吸引人眼球的地方首先在于它的實證性。廖美珍教授的這本書是他深入到法庭之一線,收集、錄制了大量的法庭審判現場錄音并進行了大量的法庭觀摩、考察和調查,并在此基礎上整理、量化分析編寫而成,尤其是對審判實務中容易被法官忽視的一些法庭語言問題,讓人感受到非常切合實際,能給讀者很多的警示。比如作者舉例說,某審判長在主持庭審時說:“提被告人王某某到庭”,“提”是把犯人從關押的地方帶出來,法官用“提”字,顯然已經把被告人當成了犯人,這不僅僅是用詞錯誤,而且是違反刑事訴訟法。 二、突出以“法”為核心 研究法庭語言 所謂語言技巧實際上就是說的技巧,說的策略,說的藝術。那么法庭語言、技巧,與我們通常所說的日常交往中的語言技巧有什么不同呢?廖美珍教授說,“其更大的不同點就是法庭語言技巧要受“法”的制約──孫悟空有天大的本事,也只能是在如來佛的掌心上玩”。正如法國著名大律師雷維所說:“在法庭上,說話問題與法律問題是不可分的”。因此,作者始終圍繞“法”來談語言技巧,強調在“法庭活動中,語言的合法性與藝術性不容忽視”。同時,作者也向那些立志要成為或者已經成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人傳遞這樣的一個信息:如果說法庭是舞臺,那么法官、檢察官、律師、當事人等都是演員。在這個舞臺上重要的不是形體動作,而是最能體現這些演員天才、聰明、才智、才思、敏捷的是問答;如果把法庭比作戰場,決定勝負的不是武器而是語言,而問答是最重要的武器。 三、實用性、啟迪性和指導性 《法庭語言技巧》突出了庭審活動中的問與答,用作者的話說,“問答是法庭這個‘戰場’上是最為重要的武器”。作者在書中對法庭的話語問答做了大量的實踐性的研究,對法庭實踐的參與者──法官、律師、當事人均具有指導性、實用性和啟迪性,因為作者側重于分析“怎么說,怎么說才能說得更好、更有效、更有力、更能說服人,才能以最小的代價獲得更大的效應”。例如,在談到法官的語言時,作者指出法官語言不僅要具有莊嚴性、準確性、科學性,而且要求:一要說到位,比如賦予權利的問題,必須說到位;二要說明白,如程序性話語中“法言法語”較多,所以法官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將其說明白;三要說的得體;四要說的準確;五要說的易懂──因人施語,隨機應變;六要說的規范;七要說的符合程序規定;八要平等對待控辯雙方或原、被告雙方的話語權;九是不要對證人或鑒定人的證言證詞當庭作評論;十是不要頻繁打斷。在分析實體性話語的規范與技巧時,廖美珍教授指出,要采用中立的態度,中立性地詢問,多用開放性的問話,合乎邏輯地詢問,要讓當事人解釋,語言要簡潔,不要指供,不要與被告人較勁,不能拿態度來威脅被告人,不要在一個話語里問多個意思獨立的問題,不要一邊問一邊就答話人的答話進行評論等等,指出了審判中法官法庭問話中存在的問題并予規范,給讀者很多的啟示,正如作者所說,“法官的語言,不是無韁的野馬,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賽道上奔馳”。同時作者在書中多次強調了法律語言應該盡量通俗簡單,盡量使用能夠讓多數人接受和理解的語言。讓法律真正被當事人聽懂聽明白才能更有利于糾紛的化解,這也許與我們通常庭審觀摩評比中所要求的“法言法語”及普通話語有所不同,但我認為法官的智慧不是沉迷于法語法言的精英話語,而是應當追求服務于民眾和糾紛的有效解決,所以,將專業術語用通俗話語來表達以及視條件不同的隨機應變都是法官智慧的表現。 孔子曰:“志有之,言以是志,文以是言;不言,誰知其志?”因此,我將引用廖美珍教授的一句話作為結束語:“一個法官,必須擁有智慧,懷有良知,這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同樣重要的,甚至更為重要的是,一個法官,必須擁有表達其智慧和良知的語言能力?!钡?頁 共1頁
1、提高自己的素質,注意自己的語言,說話有理有節,而不是胡攪蠻纏,和法官對話時語氣平穩,語速緩和,吐字清晰,切忌歇斯底里,一句話,要讓法官覺得你是個有教養的人,那就行了,起碼能留個好印象。
2、尊重法官,法官在庭審中代表著法律,尊重法官也就是尊重法律。當事人可以替法官著想,給法官留面子,但當然不是遷就法官。
3、庭上發言要言簡意賅,點到為止。法官不喜歡當事人對事情輪番陳述,要簡單明了。
4、遵守法庭秩序。當事人開庭時,往往會因為事件進行到某個階段而情緒出現波動,向法官以及對方發火。在開庭中,一定要遵守法庭秩序,不得辱罵法官和對方。法官作為案件的中立裁判者,不要降低自己的法官心中的地位,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
5、要事先了解辦理自己案件法官。例如法官的辦案習慣、喜好、性格等,這樣可以有針對性的做出應對策略。當然出格違法的事一定不能做。
6、認真準備訴訟材料。永遠不要輕視訴訟材料,你準備的越詳細,你勝訴的可能越大。
7、作為當事人,對自己的案件非常關心,有時候會打 *** 督促法官辦案,這樣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不厭其煩的打法官 *** ,法官其實很忙,有時調解,有時出庭,所以要有耐心等待程序進行,否則適得其反。
8、要學會換位思考,不斷表示對法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讓法官增加對當事人的好感。
離婚開庭被告答辯的技巧如下:
一、補足應提交的證據,防止舉證期間過期。根據更高院的舉證規則,一般法院會在立案時,同時給原告一份舉證告知書,上海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有二種,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內,二是開庭前。如果第二種舉證期限,問題就不大了,在開庭前交納就可以了。如果是之一種舉證期限,一定要按時交證據,否則,很可能被對方律師抓住把柄,處于被動。
二、不放棄與對方的調解協商。
雖然訴至法院,但這不意味著雙方一定“法庭上見”。起訴到法院,在某種程序上講,更能促使雙方認識到客觀事實,更能認真審視自己的離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間仍與對方聯系調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1、語言:在中國法庭審理,一般需要使用漢語普通話,當然如果是少數民族或者是外國人,可以要求法庭配備翻譯,聾啞人也可以請法庭配備翻譯。2、方式:按照法庭審理的程序,根據法官的節奏表達自己的訴訟意思;3、要求:法庭上的語言,要求高度精煉,清楚、邏輯性強;4、其他:其他很多的情況,一般專業人員才能具備的。
通俗地說,就是“說什么”與“怎么說”。就是說的技巧、說的策略、說的藝術。下面我為你整理法庭語言技巧,希望能幫到你。
寫在前面的話
說什么與怎么說
法律語言包括兩個層面:語言內容和語言形式。
通俗地說,就是“說什么”與“怎么說”。就是說的技巧、說的策略、說的藝術。
法庭語言問話技巧
1 問話的重要性
1、 日常問話可能無光緊要,法庭問話可是關系重大——利益輸贏、名譽得失、生死攸關。
2、 同樣一件事情,如果用不同的方式去問,會得到完全不同的效果。
2 傳統的問話分類
A. 特指(殊)問話
其句法特征是使用特殊詢問詞,在英語里用“wh”開頭。如what、how、who、where、when等。這些疑問詞用來指示疑問的焦點,它要求答話人提供具體的信息。如:你叫什么名字?——李明。
B. 選擇問話
其特征是并不要求答話人提供新的信息,只是提供兩項或多項內容供聽話人選擇。在句型上有選用選擇詞(“是“、”還是“)的,如:你是故意不去,還是別人要你別去?——故意不去。也有不使用選擇詞的,如:你把刀放在什么地方?腰后?口袋里?——腰后。
C. 是非問話
它不同于其它問話的地方是可以用點頭或搖頭等身體語言來表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它屬于選擇問話的特殊形式,也不要求答話人提供新的信息,只要求答話人對問話信息證實,作出肯定的或否定的回答。如:你不怕殺人嗎?
D. 正反問話
它是用肯定形式和否定形式把兩個項目并列在一起,讓答話人選擇其中一項。它屬于選擇問話的特殊形式,不要求答話人提供新的信息。如:你去沒去?——沒有。
E. 反問問話
它屬于修辭問話,是無疑而問,明知顧問。如:難道你沒有介入這件謀殺案中去嗎?
F. 附加問話
它由兩部分組成,前面一部分是對一件事情做肯定或否定的陳述,后部分就這個陳述的真偽向問話人提問。它屬于是非問,不要求答話人提供新的信息。如:你是用刀從背后捅進去的,是嗎?
G. 設問問話
它屬于修辭問話,是自問自答。如:為什么他中途下車呢?為什么他不去買刀呢?因為他雖然主觀上有故意,但客觀上有犯罪中止的行為。
3 標準問話和非標準問話
1、 問話的主要功能是索求回應、回答和信息。
2、 標準問話能體現問話的主要功能,是問話的主要類型,它包括特指問話、選擇問話、正反問話、是非問話、附加問話;非標準問話目的用于修辭,也稱修辭問話,包括反問問話和設問問話。
4 開放性問話和封閉性問話
1、 開放性問話是指問話給答話人提供較大的選擇余地,答話的信息量大。特指問話都是開放性問話。開放性問話分為窄式開放性問話和寬式開放性問話。窄式開放性問話索要的信息內容具體,回答一般簡短,一般多用詞語或者短句。問話中有“誰“、”“什么人(地方)”、“哪(一)個(位)”、“哪里(哪兒)”、“什么時候(何時)”、“多少(幾個)”等疑問詞。如:什么民族?——漢族。寬式開放性問話問的問題寬泛,答話人自由表述度大,答話很難用一個詞或者短語表示,問話中有“為什么(為何)”、“怎么(怎樣)”、“什么”等疑問詞。如:你為什么要殺他呢?——沒錢用。恰好那天我們三個湊在一起玩了一個上午的牌,覺得沒意思,想要搞點錢,就去集市買了一把刀,租了一輛出租車。車開到森林里,我們把他殺了,拿了他的錢。后來??
2、 封閉性問話是指問話限制了答話的范圍,答話選擇不是無窮的,答話只能從是和否、同意和不同意、對和不對等兩個相互對立排斥的選擇中擇其一。除了特指問話和修辭問話,它包括是非問話、正反問話、附加問話。
5 問話和信息度
1、從索求的信息量的大小角度看,可以把問話按由大到小的順序依次排列為:(1)寬式開放性問話;(2)窄式開放性問話;(3)選擇問話;(4)正反問話;(5)一般肯定是非問話;(6)一般否定是非問話,如你昨天沒有去嗎? ;(7)陳述式是非問話,如你昨天沒有去?;(8)附加問話。
2、問話的信息度需求越多,對答話人支配力越小;反之,問話的信息度需求越少,對答話人支配力越大。
6 問話的支配力
1、 哲學家格萊斯提出的會話合作原則(1)量的準則:(a)需要多少信息你就提供多少信息(以滿足當前的交流目的);(b)不要提供比需要的信息更多的信息。(2)質的準則:不說你確信為假的東西;不說你缺乏充分證據的東西。
(3)關聯準則:使之(與說話)相關。
(4)方式準則:(a)要避免表達含混不清;(b)要避免摸棱兩可的話;(c)(說話)要簡潔(避免不必要的冗長);(d)(說話)要有條理。
2、 問話本身對答話人具有制約力或者支配力,但是不同問話的支配力是不一樣的,給答話人的自由程度是不一樣的。開放性問話給予答話人的支配自由度大;封閉性問話對答話人的支配力相對較強,限制了答話人的支配自由度。
3、 開放性問話中,問話內容越寬泛,意味著問話人知道的越少,問話人對答話人的依賴越大,給予答話人的自由越多,對答話人的支配力也就越小。反之,問話內容越具體,意味著問話人知道的越多,問話人對答話人的依賴越小,給予答話人的自由越少,對答話人的控制力也就越大。
4、 封閉式問話中,不同的問話支配力有差異。按照支配力的大小從強到弱的順序對各種問話依次排列是:(1)附加問話;(2)陳述式是非問話,如你昨天沒有去?;(3)一般否定是非問話,如你昨天沒有去嗎? ;(4)一般肯定是非問話;(5)正反問話;(6)選擇問話;(7)窄式開放性問話;(8)寬式開放性問話。
7 問話和疑問度
1、 不同的問話疑問度是不一樣的。按照問話的疑問度按由高到低的順序依次排列:
(1)寬式開放性問話;(2)是非問話;(3)正反問話和選擇問話;(4)附加問話;(5)非標準問話(修辭問話)。
2、 漢語中,疑問度與疑問詞由一定的關系。“嗎”的疑問度比“吧”強。
3、 問話形式、疑問度、信息度、支配力和誘導性的關系總結:
(1) 問話索求的信息反饋越多,則問話的疑問度越大;問話索求的信息反饋越少,則問話的疑問度越少;
(2) 問話的疑問度越大,則對答話人的支配力越小,給予答話人的自由度越大;問
話的疑問度越小,則對答話人的支配力越大,給予答話人的自由度越小;
(3) 開放性問話索求的信息多,疑問度大,支配力小;封閉性問話索求的信息少,疑問度小,支配力大;
(4) 封閉性問話的誘導性強,開放性問話的誘導性小或者沒有。
4、當問話人不想控制對方,而要讓對方多說多提供信息的時候,就要多用開放性的問話;當問話人想控制對方,而要讓對方少說牽著對方的鼻子走,就要多用封閉性問話。
8 問話的功能
1、問話的功能式指人們能用問話做哪些事情,達到哪些目的。
2、英國哲學家奧斯汀“言語行為”理論認為說話也是行為,任何一個言語行為都是有意圖和目的的。問話是言語行為的一種。
3、問話的功能:
(1)詢問:有疑發問
(2)驚嘆:以否定問句形式出現,起驚嘆作用,以求得說話者的贊同。如:他長得真高,不是嗎?!
(3)修飾:以問句形式出現,起陳述作用。如是肯定句,表極強否定意義;如是否定句,表極強肯定意義。如:這不是絕望的理由嗎?!
(4)建議:以問話形式提出建議。如:現在就把那件事干了怎么樣?
(5)認可:目的是渴求對方的承認并接受自己的話語或行為。如:你不能這么說,對吧?
(6)提供:用于尋求聽話者對提供的事物的接受,常用一般疑問句表示。如:來杯茶吧?
(7)允許:允許做某事,以一般疑問句表示。如:看看你的信可以嗎?
4、法庭問話的功能
(1)詢問;
(2)指示或者要求;
(3)嘲諷;
(4)訓斥;
(5)批評(指責)
法庭語言答話技巧
一、基本理論
1、 確定答話必須參照問話,因為沒有問話就無答話。答話應該參照問話的語用特征,即言語行為特征。
2、 英國哲學家奧斯汀《如何以言行事》(1962)中提出“言語行為理論”。他認為:說話是一種行為。一個人說出一個話語時,同時實施了三個行為:(1)“言內行為”——發出的音、用的詞等;(2)“言外行為”——言語行為的意圖和語力,是指示;(3)“以言取效行為”——言外行為對聽話人的影響、效果或者目的。
3、 問話的參照應從兩個層面著手:(1)問話的言外層面——“語力”、意圖、或者功能;(2)問話的言內層面——命題。對問話的參照首先是問話的言外層面,即問話是不是有疑而問,是不是要索求信息。
4、 典型問話(無標記問話)——詢問信息的問話;非典型問話(有標記問話)——其它類型的問話。
5、 答話行為可以分為對典型問話的回答和對非典型問話的回應。
二、對典型問話的回答
1、當問話屬于典型問話時,應接著考慮問話的言內行為(命題行為),即問話的疑問點,也就是說回答是否針對問話的疑問點。據此,把針對疑問點的回答稱為“應答”;把沒有針對疑問點的問話稱為“應對”。
2、典型的問話回答可以分為應答和應對。應答屬于可取的、期待的行為,是無標記的;應對屬于不可取的、非期待的行為,是有標記的。
3、 應答行為從行為方式上看,可以分為直接應答與間接應答。
三、應對行為
1、應對行為可以分為對抗型、回避型、無力型、質疑型、踢回型。
2、對抗型——非無力也,不愿也。答話人公然傲然地挑戰性地表示不提供信息。
3、回避型——避其鋒芒而言他。答話雖然提供了信息,但是所提供的信息內容與問話無關。它有兩種:有意回避和無意回避。有意回避是知而不答,無意回避是沒有聽懂或沒有聽清楚問話等客觀原因造成的。
4、無力型——非不愿也,無力也。答話人沒有能力回答,不能提供信息。如“不知道”、“記不清楚”等詞的使用,通常伴有解釋。
5、質疑型——爾言差也。答話人質疑問話的錯誤或者預設命題。
6、踢回型——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答話人把問題仍然交給對方,或者用類似的問題來反問對方。
四、應答行為
1、直接應答:直截了當的,從字面即知道的回答,也稱為正面回答。
2、直接應答從形式上看(即從信息量上看)可以分為標準型、附加型。
(1)標準型——不多不少,恰到好處,即標準答話。
(2)附加型——額外增添,供過于求。
3、從答話人對答話信息和命題認可和負責的程度看,它又可分為歸他型、歸己型、條件型和保留(含糊)型四種。
(1)歸他型——責不在我,明哲保身,常以“他說”、“聽說”做引導答語。
(2)歸己型——吾言之,吾負責,即答話人對答話的來源、真實性負責。
(3)條件型——滿足條件者然,即答話前或答話中附帶有條件
(4)保留(含糊型)——謹慎其事,留下后路,它包括種種減弱對答話信息認可和負責程度的方式和手段,也稱為遁詞、模糊語。如在答話中對“好像”、“可能”等詞語的使用。
4、間接應答可以分為迂回和蘊含兩種方式。
(1)迂回:就是繞彎子,不作正面回答。
(2)蘊含:需要通過推理才能知道意思的答話。
五、小結
1、 問話答話都是一種策略,一種技巧,一種修辭。
2、 司法審判人員首先必須了解答話的類型和特征,再去考慮答話的合適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3、 在法庭審判問答中,問起著支配作用,答往往是被動的。但是答也是在目的支配下的選擇。答的策略技巧,就是如何根據情境,在問答雙方目的和利益沖突的條件下,使答話產生更大的有利于自己(或己方)而不利于對抗方的利益語境效果,同時又盡可能地讓對方感覺你遵守了回話的合作原則(參見格萊斯的《回話和邏輯》一文);在問答雙方目的或利益一致或者目的處于中性狀態的條件下,使答話產生有利于共同目的實現或有利于雙方利益的更佳語境效果。具體說就是:之一,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在確實不知道問話的答案時,實事求是,使用“無力型回答”。這也是法律規定的原則。第二,在問話人的目的與你的目的不一致或者沖突的時候,或者說,在問話目的對你不利的時候,首先采用應對型答話,然后才考慮使用應答中的間接方式。第三,在問話人與自己的目的一致的時候,在問話于自己有利的時候,盡量提供合作,盡量采用標準的應答行為。
4、 在問話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從策略角度看答話,就是看答話人如何擺脫問話的約束,如何不被問話牽著走,如何讓所做出的回答不使自己罹罪,帶來麻煩,或者通過問話顯示答話的反作用力以及答話人的能動性。因此,如何突破問話的制約和支配是一個非常高的技巧問題。
經驗:
(1)“形式是我的,內容不是我的”經典式回答。即這個東西既是我的又不是我的。這樣做把問題甩給了對方。
(2)先不去正面回答問話的“是不是”問題,而是解釋為什么這樣做的原因。這樣做能削弱正面回答造成的負面效果。
(3)先聽一聽再答。不急于表態,讓他人先表態自己再回答,把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
5、 問話人一氣連問幾個問話時的回答策略應遵循的原則是:(1)臨近原則——最近的優先回答;(2)尾重原則——最后的是最重要的,因而優先回答;(3)記憶原則——記得最清楚的優先回答。但是在庭審中,對多個連串問話應該遵循的原則是:(1)對自己最有利的問題優先處理(或者只回答這一個問題);(2)最容易回答的問題優先處理(或者只回答這一個問題);(3)對自己傷害最小的問題優先處理(或者只回答這一個問題)。
一、 預設
1、 預設(presupposition):原是哲學上的一個概念。它是語言學上介于語用和語義范疇之間的一個概念。對預設的定義有寬式和嚴式之分。寬式定義認為預設是說話的前提條件。嚴式定義根據這個前提條件的認可人的不同(說話人、聽話人、雙方)又分為兩種。一種是,“預設是說話人在發出話語行為之前認為真實(或者存在)的事情或者命題”——預設是說話人的預設;另一種是,“預設是需要聽話人認可的事情或者命題”——預設不僅僅是說話人設定,還需要聽話人認可,預設是雙方認可的事。
2、 Jean Stilwell Peccei把預設看做事對話語中被認為真實的事情的推斷。
3、 預設是一個話語行為中的可以推導出來的背景信息。其意義是通過推理得出的。
二、 引發預設推理的詞語、結構或者方式
1、 預設引發器:話語中有些成分或者結構可以引發人們對預設的推理或者聯想,這些成分或者結構就稱為預設引發器。
2、 問話的預設和技巧(一切問話都包含預設,不同的問話的預設方式和信息是不一樣的。)
(1)是非問話:其目的是要求對方證實問話的命題,但是問話又傳達了一種二元的設定。其預設機制是兩種可能性中的一種。
(2)選擇問話:在要求對方做出選擇的同時,也傳達了一種二元的設定。其預設機制是兩種可能性中的一種。
(3)正反問話:其預設機制同二元選擇問話和是非問話是完全一樣的。其預設機制是兩種可能性中的一種。
(4)特指問話:其疑問詞后面的動作或者行為通常是設定的。
3、前導語(一個重要的傳達預設命題的機制)它指的是說話人在表達主要命題或者信息之前所說的準備語或者引入語。
4、狀語:句子中的輔助成分,傳達已知命題或者信息。
5、定語:也能傳達預設命題。
6、詞語:詞語本身帶有預設。如:名詞、動詞(有二類:表事實的動詞,如“后悔”;表狀態改變的動詞,如“停止”)、表重復行為的詞語。
7、強調句:如“是他偷的錢包”。
8、比較結構:如“你比我高,你更有力氣去撬門”。
9、虛擬條件句:往往是對真實情況的反面設定。
三、 預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1、 說服
2、 誘導
3、 陷阱:答話人往往只注意焦點信息,即問話的疑問點,而往往忽視了問話的預設,易上問話人的當,掉進陷阱。
一、要明白你是對誰講:演講和辯論的目的是說服,說得對方服氣,佩服;說得法官信服,采納你的說法。記住:在中國法庭,演講要對法官講,對合議庭講,不是對觀眾講。
二、善于利用沉默?!胺ㄍパ葜v也像其他公開演講一樣,演講的開頭具有重要的意義。正如我們已經說過的那樣,演講開頭應當新穎別致具有鮮明的個性。不要急于演講!得到發言權之后,應當從座位上站起來,沉默一會兒。演講前的沉默具有很大的作用,因為這幾秒鐘內聽眾認識了發言人,并且對他形成了初步的印象。此外,在演講前的沉默中,演講者開始與聽眾進行目光接觸。最后,演講前的沉默可以幫助鎮定一下自己的情緒。”
三、以動情的語言服人。情有兩方面的意思。一是公訴人或者律師對自己接手的案子,對自己要論述的觀點,要投入,要有真情;二是同時要訴諸對方的、法庭的情感。
四、讓語言栩栩如生。法庭語言應對莊重嚴肅,但只要可能,演說的語言應該盡量生動。
五、通過重復強調重點?!爸e言重復一百次就會變成真理”。
六、善用比喻手段。
七、善于把握節奏。
八、要控制好情感。
九、使用有力的語言風格。
1、 語言風格可以分為有力型和無力型。無力型風格的語言特征是:
(1) 大量使用遁詞和不確定的語言;
(2) 表示猶豫之詞語;
(3) 疑問語調(回答問題時用升調,顯示不肯定);
(4) 強化語;
(5) 習慣性的、無謂的重復;
(6) 不完整的句子。
2、 律師在法庭演講和辯論或者回答的時候,盡量避免過多地使用“這個”、“那個”、“啊”、“呃”、“我覺得”、“我想”等之類的詞語。這些東西是法庭的催眠術、掃興劑。
3、 越是可能敗訴的案子,越要用有威力的風格語言形式。
十、善于使用修辭語言。
法律分析:原告開庭應掌握的技巧,之一,保持良好心態。原告要充分掌握溝通或者辯論規則,并且熟悉法庭庭審流程,了解一定的專業術語,明白法官和律師交流的內容,做到鎮定從容;第二,嚴格遵守法庭紀律。在法官或對方當事人說話時認真傾聽,尊重他人說話;第三,圍繞起訴的事實、請求及證據說話。邏輯清晰,觀點明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之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 *** 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 *** 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 *** 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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