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范圍包括哪些(2023國家賠償法最新賠償標準)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第二條之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失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36條中也規定,對財產權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據此,當事人獲得行政賠償需要具備行政行為違法造成了實際損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聯系,屬于直接損失等前提條件。行政賠償領域的直接損失是因違法行政行為侵害而使現有財產的必然減少或喪失,對應的是間接損失,這是理論和實踐中的通常理解,事實上無論是現有財產還是可得利益,只要損失具有必然性,就是必然可得利益屬于直接損失。
必然可得利益是指并不依賴于其他外在條件就能夠成就,若無侵權行為的發生,則該利益賠償請求人是必獲得的那部分。對于不確定發生的利益,則不屬于直接損失。而不確定發生的利益是指即使不存在國家賠償案件中的侵權行為,也未必能夠實現的利益。
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一般有可能是因為兩個因素:一個是程序違法,一個是實體違法。實體違法可能因為在進行國家補償或者行政強制、行政強拆等等過程中,對方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確認違法。也有可能是在行政行為里面,在確認違章建筑時,相關部門沒有在事先給予相應的告知,被確認為程序違法。
如果是程序違法,可能在提起國家賠償的過程時,法院不予支持。依據就是國家賠償,賠償的合法權益,如果在提起國家賠償程序之前,雖然法院已經判決確認對方的行政行為違法,但是沒有撤銷,而且是因為程序違法確認的,可能依據的是國家賠償法的第 二條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主要是因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如果按照這個邏輯,比如啟動的官司是違章建筑,確認房屋的是違章建筑,但是在打官司的過程中,法院確認違章建筑的這種行政行為違法,違法的原因是因為在確認之前,沒有給予相關的告知,只是程序違法。在實體上還確認了因為所屬房子沒有相關的規劃手續,房子不是合法建筑,在這種情況下,提起國家賠償的,很多法院都會根據國家賠償的第二條,不是合法權益,在國家賠償相關規定中不予支持。
確定行政賠償責任的目的在于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其中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物質損害、精神損害、直接損失、間接損失。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損害權僅指物質損害與直接損害,而不含間接損害。
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為從法律上確定和判斷國家應否承擔法律責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據與標準,同時,對于確定行政賠償的構建成要件、舉證責任等都具有重大意義。
國家賠償的適用范圍是什么?總體來說可以歸納為9個方面:《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 *** 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7)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8)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9)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如果有相應不清楚的,可以查閱《國家賠償法》的第9條、第10條、第11條以及相關條款的規定。如果有其他不明白的,也可以向律師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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