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傷傷殘鑒定標準(1-10級工傷鑒定標準及賠償)
工傷待遇計算標準
基于《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及最新統計數據歸納總結,供實務中參考。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更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更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資一定倍數計算。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江蘇省的規定比較特別,采取定額標準,參見以下)。
舉例:廣東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10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8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6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4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2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1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50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40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25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5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8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4個月
江蘇的規定比較特別,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采取定額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
20萬元
六級傷殘
16萬元
七級傷殘
12萬元
八級傷殘
8萬元
九級傷殘
5萬元
十級傷殘
3萬元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
9.5萬元
六級傷殘
8.5萬元
七級傷殘
4.5萬元
八級傷殘
3.5萬元
九級傷殘
2.5萬元
十級傷殘
1.5萬元
江蘇還特別規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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