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賠償程序怎么走(一般工傷保險認定程序)
當勞動者受工傷之后,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可是現實生活中時常會出現“用人單位拒絕賠償”的現象。對此,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方式進行 *** ,但前后都是需要走一定程序的。那么,工傷賠償流程怎么走呢?接下來就給大家分享一些專業內容,希望能有所幫助。
工傷認定程序
1、用人單位應當自員工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是用人單位沒有主動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1、職工發生工傷,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3、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應由由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在此建議更好先采用與用人單位協商的方式解決。
勞動仲裁程序
關于索要工傷賠償,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則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工傷職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便是“工傷賠償流程怎么走”的相關內容了,建議大家在不幸遭遇工傷的時候,要及時申請工傷鑒定,并且保存相關資料,以便在后續打官司中成為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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