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2023的知識,其中也會對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2023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2023年北京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1、北京城鎮戶籍;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五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周歲,申請家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準。城八區的上述標準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 *** 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準由區縣 *** 結合實際確定,報市 *** 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一、將第四條之一款、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之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五項中的“住房保障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二、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保、財政、價格、民政、衛生計生、公安、人防、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稅務等部門”修改為“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財政、市場監督管理、民政、衛生健康、公安、人民防空、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三、將第七條、第四十六條之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一項中的“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四、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規劃”“住房保障”“環境保護”分別修改為“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五、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價格主管部門”修改為“發展和改革部門”。六、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中的“廉租住房、”;刪除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中的“等其他住房”。七、將第二十六條之一款修改為:“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以下簡稱受理機構)提出購房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并如實填寫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婚姻狀況、家庭人口等申報信息;
“(二)身份證、戶口簿;
“(三)結婚證、離婚證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等婚姻狀況證明;
“(四)同意受理機構或者其他審核部門調查核實其申報信息的書面授權書;
“(五)屬于已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應當提交購房時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書面承諾。”八、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準購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患有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界定的重大疾病的;
“(二)屬于三級以上殘疾人的;
“(三)屬于重點優撫對象、企業下崗失業的退役軍人、參與對外作戰的民兵或者獲得市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范稱號的;
“(四)屬于國家、自治區或者市本級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的;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優先購買條件的。”九、將第四十二條中的“并公告其準購資格書作廢”修改為“并向社會公告”。十、將第五十一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十一、將第五十二條之一款修改為:“申請人、準購人或者購房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狀況等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的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取消其準購資格或者按原購房價格作價收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并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準購人或者購房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或者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十二、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中的“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修改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或者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十三、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購房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退出手續或者補繳相關價款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退出或者補交價款;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十四、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向未取得資格的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屆時同類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價格與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差額補繳相關價款,并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開發建設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本市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十五、將第五十五條中的“市價格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部分條款文字表述作出調整,重新公布。
【法律依據】
《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參照原建設部等七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試行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
本試行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 *** 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準建設,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及租金標準,面向本市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 *** 設立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規劃和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區(縣) *** 負責組織實施該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屋管理部門是該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財政、稅務、民政及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 *** 分別設立住房保障機構,承擔經濟適用住房的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
第四條(規劃和計劃編制):區(縣) *** 應當根據本區(縣)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情況,組織編制區(縣)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等部門綜合平衡,報市 *** 批準后,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市和區(縣)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并確保優先供應。建設用地緊缺的部分中心城區 *** 可以向市 *** 申請統籌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經批準統籌安排建設用地的經濟適用住房,由提出申請的區 *** 組織實施供應,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土地占用補償等費用。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完善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城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準入、銷售及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 *** 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本市城區范圍內,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等符合市人民 *** 規定條件的家庭。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財政、市場監督管理、民政、衛生健康、公安、人民防空、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與民政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準入、銷售及售后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實行劃撥方式供應,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可以按照不超過項目總建筑面積10%的比例配置商業配套服務用房,在向自然資源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可以自行銷售或者出租。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按規定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 *** 性基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開發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可以用經濟適用住房在建項目作抵押,向銀行申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貸款;也可以將其他在建項目、房產或者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專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可以用于購買該套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抵押;因抵押人無法償還貸款,需要處分已抵押的經濟適用住房的,所得價款應當先行扣除按照本辦法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轉為完全產權所需繳納的費用。第三章 建設管理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 *** 批準實施。
經濟適用住房年度計劃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綠色環保的原則。
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層、超高層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可以適當增加,但套內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用地選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用地選址方案由市自然資源部門牽頭,會同城區人民 *** 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 *** 同意后按程序辦理用地規劃許可手續。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且項目資本金充足、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建設,也可以由市人民 *** 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確定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合同,對經濟適用住房單套住房建筑面積、戶型比例、銷售價格、前期物業管理等進行約定。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嚴格執行法定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建設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現行國家規范、標準進行項目設計及施工。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良好社會信譽的建筑企業和監理企業實施。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嚴格執行住宅工程逐套驗收制度,未實施逐套驗收的,不得進行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配套設施應當與項目主體同步建設,并經驗收后與項目主體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送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和相關統計報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信息向社會公布。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 *** 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建成區(不含上街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遵循 *** 主導、政策扶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財政、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及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民政等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分別負責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受理、審核等工作。第二章 建設管理第六條 市人民 *** 組織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編制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
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社會需求,編制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所確定的建設總量應當控制在當年住宅建設總量的30%以內。
經市人民 *** 批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從 *** 儲備土地中優先供應。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采取項目法人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人民 *** 直接組織建設。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法人招標工作按照市人民 *** 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嚴格控制套型面積,小套型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中套型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
市人民 *** 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住房狀況、家庭人口及市場供求等因素可適當調整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土地劃撥手續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筑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戶型比例及商業網點用房建筑面積的核準手續: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項目建設計劃文件;
(四)銀行出具的資本金證明;
(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項目規劃總平面圖及標準層、非標準層平面圖;
(七)廉租住房、商業網點用房、物業管理用房比例。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審核意見。該審核意見作為辦理土地劃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依據之一。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按照建筑總面積4‰的標準配套建設物業管理用房;配套建設商業網點的,商業網點用房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建筑總面積的8%,并按照商業用地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配套建設的其他用房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含企業集資建房)應當按照市人民 *** 有關規定,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第十五條 規劃設計和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有關住房建設標準,采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在較小套型內實現住宅基本使用功能。
經濟適用住房的具體規劃設計和建設標準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基礎配套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應當與住宅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委制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 *** 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人民 *** 規定條件的家庭。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以下統稱中心城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和監督管理。第四條 市人民 *** 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制度、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并對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實施監督。
區人民 *** 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銷售、售后管理及監督管理。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管部門)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監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具體承擔。
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以下簡稱區房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區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民政、財政、公安、市場監管和紀委監委機關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辦法規定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并確定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工作經費由區財政部門予以保障。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工作實行 *** 工作目標責任制,市人民 *** 與區人民 *** 、相關管理部門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各級 *** 和相關部門的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標和責任。第二章 優惠政策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 *** 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部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按照市人民 *** 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建設貸款。第九條 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不得拒絕購房家庭使用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優先辦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業務。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第三章 建設管理第十二條 區人民 *** 應當根據本轄區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情況組織編制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市房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 *** 批準后,納入全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足或者建設用地緊缺的部分中心城區可以向市人民 *** 申請統籌調配,由市房管部門征求項目所在區人民 *** 的意見,并會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 *** 批準后,予以統籌安排,由提出申請的區人民 *** 組織實施,并按照市人民 *** 有關規定承擔相關費用。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區房管部門向市房管部門申報。項目申報應當明確用地范圍、規劃參數、建筑面積、套型面積和比例、配套條件、建設項目招標價格和開發建設方式等事項。
市房管部門應當組織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進行項目認定。土地供應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實施。
區人民 *** 應當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選址和用地條件,做好項目儲備工作,并報市房管、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