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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 減少注冊資本 做出決議; (八)對 發行公司債券 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 公司的監事 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大會的定義: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更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更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準方才有效。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體現股東意志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權力機關、它是全體股東參加的全會,而不應是股東代表大會。現-代企業股權分散,股東上萬甚至幾十萬,不可能全部出席股東會。因此,股東不能親自到會的,應委托他人代為出席投票,以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
2、企業更高權力機關
股東大會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更高決策機關,不僅要選舉或任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而且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股東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準。但股東大會并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 *** ,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股東會的職權包括: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 *** 出資做出決議(本項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特有的職權)。(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股東會議召開流程有:
一、股東會的發起程序:定期股東大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發起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發起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二、股東會的通知: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應當由董事會發出。通知方式應當采取書面的方式,通知內容,開會通知應當包括開會時間、地點,同時還應該包含開會擬審議的具體內容。
三、股東大會的主持:一般情況下股東大會的召開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主持的,由全體董事推舉其中一位董事主持。
四、股東大會的表決:股東大會的表決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作出,章程沒有特殊規定的,一般事項的表決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五、股東大會的記錄:股東大會的內容應當形成書面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表決內容和表決結果,然后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全體股東簽字確認。
【法律依據】
《公司法》之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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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會的職權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等。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于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于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 *** 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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