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藥品竄貨的知識,其中也會對藥品竄貨什么意思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法律分析】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所謂藥品串貨,一般是指某藥品的區 *** 商將自己特定區域銷售的藥品通過種種渠道(包括一些不正規的渠道)銷往其他區域的行為。串貨的品種多是廣告做得好的知名品種或是在醫院做促銷的臨床品種藥品,“普藥”串貨很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藥品流通過程中,竄貨只要按照正規的操作,竄貨不算違法。
比如有資質的銷售方賣給有資質的買方(而且手續程序都正規),是不違反藥品管理法和藥品流通管理辦法的。
有部分藥廠為了維護產品的區域性價格銷售政策,在嚴厲打擊串貨行為,但是主要針對他自己的經銷商, *** 商和業務人員。
竄貨是指經銷商置經銷協議和制造商長期利益于不顧,進行產品跨地區降價銷售。竄貨是商業行為,其目的是盈利。經銷商跨過自身覆蓋的銷售區域而進行的有意識的銷售就是竄貨。也稱為沖貨。是經商 *** 中的公司分支機構或中間商受利益驅動,把所經銷的產品跨區域銷售,造成市場傾軋、價格混亂,嚴重影響廠商聲譽的惡性營銷現象。竄貨的表現:(1)分公司為完成銷售指標,取得業績,往往把貨銷售給需求量大的兄弟分公司,造成分公司之間的竄貨;(2)中間商之間的竄貨:甲乙兩地供求關系不平衡,貨物可能在兩地低價拋售走量流轉(3)
為減少損失,經銷商低價傾銷過期或即將過期的產品(4)
更為惡劣的竄貨現象是經銷商將假冒偽劣商品與正品混同銷售,掠奪市場份額。
筆者在執法中發現一種較為常見的現象,一些只能在醫院使用的臨床品種的藥品在某些藥店也有銷售,而在藥店銷售的這些藥品很多根本就沒有合法票據。經核查,這些“臨床品種”藥品是藥品生產企業或其經銷商將其限定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限定區域進行銷售的。這種藥品對于一般的藥品零售企業是不供應的,在普通的公司也進不 *** ,是“有門道”的人竄貨購進的。所謂藥品竄貨,一般是指某藥品的區 *** 商將自己特定區域銷售的藥品通過種種渠道銷往其它區域的行為。竄貨的品種多是廣告鋪天蓋地的知名品種或是在醫院做促銷的臨床品種,目前竄貨已經成為藥品生產企業和監管部門都深感頭痛的問題。藥品竄貨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一是 *** 商竄貨。有些廠家的銷售政策是 *** 商買斷某產品在某區域的銷售權,然后以廠家的名義銷售到終端。一些外地 *** 商有時會將其產品竄貨銷售到藥店、診所等,中間省去了促銷費、公關費等相關費用,藥品價格自然會低一點,藥店能購進俏貨賣肯定樂意,雙方都有利可圖。二是廠家業務員竄貨。有的廠家通常會把全國的市場劃分為若干區,每一區域又劃分為若干小區,由企業的業務員分別負責,制定一定的銷售任務來獎勤罰懶。某些區域的負責人為了完成任務或多拿獎金,有可能會將藥品竄貨銷售到其他區域。 竄貨很容易造成假藥泛濫。由于竄貨藥品不是從合法公司送貨,根本沒有合法票據,終端對于這些品種也不會要求其提供資質證明,中間環節很容易出現假藥。目前竄貨主要有三種形式:直接發假藥、調包發假藥、真藥中夾帶假藥。竄貨藥品儲存條件差,很容易出現質量問題,竄貨者的藥品一般是不放在正規倉庫的,儲存條件達不到要求,容易造成合格藥品變質。因為沒有票據,在藥品出現質量問題時,終端找不到供貨商,既損害了藥品零售企業的利益,也損害了診所和消費者的利益。 雖然竄貨行為有以上諸多危害,卻屢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經濟利益的驅使,不管是 *** 商還是業務員,其利潤空間都是很大的。筆者認為應從多環節制止竄貨行為,消除藥價虛高,消除或縮小竄貨的利潤空間。加強藥品廣告管理,嚴格審查藥品廣告內容,防止和減少藥品廣告的錯誤導向性宣傳。加大對涉藥商業賄賂行為的查處力度,打擊開處方拿提成的行為,讓醫生少開或不開“大處方”和“人情方”,促使醫生合理用藥。臨床品種藥品是竄貨的“重頭戲”,所謂的“做促銷”會導致藥價虛高,這也是一種商業賄賂,應嚴厲打擊。另外,還應該制定合理的藥品價格。目前我國很多藥品的實際出廠價與更高零售價差距太遠,這樣就有了巨大的利潤空間,為竄貨提供了條件。藥品生產企業應該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制度、采取措施,加強對 *** 商和業務員的管理,防止竄貨行為的發生。例如有的企業會在藥盒上打上區域碼,一眼就能看出是不是竄貨的藥品。如果發現企業內部存在竄貨行為,應該給予當事人重罰。藥店、診所等藥品終端應加強自律和自我保護意識,不能因貪圖小利而置藥品質量于不顧。作為藥品監管部門,更應該加強對終端藥品購進渠道的監管,加大對從無證單位購進藥品行為的打擊力度。 (陳漢忠 任彬 錢朝榮)
而藥品包裝左側明確提示:藥品包裝防偽標識和產品序列號不全均為假藥。 執法人員當場查封了尚未銷售的該種藥品。經調查,A藥店的藥品是從廠家銷售員處購進的,由銷售員從外省B藥店“竄貨”而來。廠家銷售藥品時,每個省有一個固定的產品序列號,該銷售員為了達到在本省銷售的目的,自行把藥品外包裝上的產品序列號、 *** 防偽標識摳掉后,將藥品銷售給A藥店,并為其出具了B藥店的銷售發票。 對于A藥店銷售“摳號”藥品行為如何處理,執法人員產生了分歧: 有人認為,A藥店的行為應按銷售假藥進行處罰,理由是廠家已明確提示產品序列號、防偽標識沒有或不全為假藥;有人認為應按劣藥進行處罰,此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49條第三款第(六)項的規定;有人認為,應按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進行處罰,因為發票是由B藥店開具的,而B藥店并不具備藥品批發資格。 【分析】 本案存在三個違法行為,應針對不同違法主體分別處罰。 包裝不規范 首先應該明確的是,本案中被“摳號”的藥品不應認定為假藥或劣藥。我國現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中針對藥品包裝不合法而視同假藥或劣藥的,只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所標明的適應癥或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按假藥論處;未標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按劣藥論處。也就是說,其規范調整的是藥品包裝的適應癥(功能主治)、有效期和生產批號三個內容,并未規定將藥品外包裝產品序列號、 *** 防偽查詢標識不規范的以假藥或劣藥論處。所以,藥監部門應該按照“處罰法定”的原則要求,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案件進行定性和處理,而不能片面依據藥品包裝左側的提示文字,簡單將其認定為假藥或劣藥。 同時也應該看到,該批被“摳號”的藥品包裝不規范,不符合有關規定。《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第6條規定:“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的文字應當清晰易辨,標識應當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脫落或粘貼不牢等現象,不得以粘貼、剪切、涂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本案中,該批藥品的產品序列號、 *** 防偽查詢標識被人為刮掉,應認定為藥品外標簽標識不清,藥品包裝不符合規范。依照《藥品管理法》第86條規定,由有管轄權的藥監部門對該批藥品生產廠家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處罰,并責成生產廠家妥善處理此批包裝不規范的藥品。至于銷售員的“摳號”行為,則屬于生產廠家內部管理問題,藥監部門不應過多干涉,而由生產廠家處理。 藥店不得擅自改變經營方式 我國對藥品經營實行法定許可制度,《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依照經營方式的不同,將藥品經營企業劃分為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并分別規定了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申辦許可證的審批權限、主體、程序和審查要求,同時,還明確了兩者的許可銷售對象。 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雖然領取的都是《藥品經營許可證》,但其經營能力和經營方式有所不同。因此,《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藥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藥品。第32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17條規定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73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B藥店作為零售企業,未經批準便向A藥店銷售藥品,并出具了銷售發票,擅自從事藥品批發業務,已經違反了上述規定,應由藥監部門依照無證經營藥品違法行為處理。 A藥店構成從非法渠道購藥 A藥店構成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違法行為。《藥品管理法》第34條規定: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
可以通過貼防偽標簽的方式防竄貨,可以做成防竄貨套標的形式,比如30盒一箱,盒標和大箱標是關聯的關系,發貨的時候只需要掃大箱標即可,簡單快捷,消費者掃碼查詢真偽就可以定位掃碼位置,與系統內所屬經銷位置進行比對,從而實現防竄貨,以上是中企防偽的回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竄貨就是指產品以低于正常市場價格流通到其它區域,導致市場上價格混亂。
一般藥品生產企業都會在各地設立辦事機構,每個辦事處都會有自己獨立的銷售指標。當產品以正常價格流通到另一個區域時叫沖貨,當低價格流通到另一個區域時就構成竄貨。
竄貨分兩種:
1、廠家因素:廠家對于經銷商批量作價直接導致竄貨或者某個區域的辦事機構為達成指標惡意貼補費用,導致價格降格并唆使經銷商竄貨。
2、商業因素:某些省份的 *** 稅收政策導致商業公司倒賣增值稅發票或者以承兌匯票形式付款都會獲取一部分在廠家返利以外的利潤。商業公司會將一部分利潤貼補到價格中產生區域價格差異。從而產生竄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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