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書寫報案材料格式(書寫詐騙的報案的內容)
刑事控告書(控告、報案材料)是控告人為了實現控告目的而提供給公安機關的書面材料,該材料是公安機關了解案件事實情況、決定受理或立案的重要材料,因此需要慎重對待。有些刑事被害人在控告\報案時只提交自己簡單書寫的一兩頁模糊不清的情況說明作為書面材料,的確是不明智的舉措。因為過于簡單或模糊不清的控告文書不僅增加了辦案人員詢問與偵查的工作量,而且對主動權的一種放棄,不利于控告人達成預期目標。
所以刑事控告書的作用應當是:能讓辦案人員清晰了解案件情況,能極大程度地減少辦案人員工作量并有利于實現控告人目標的文書材料。
總體思路
辦案人員關注什么,希望看到什么樣的材料?筆者所在的團隊有一位前輩以前在某省公安廳經偵局工作過,所以筆者經常問他“你們以前承辦案件到底希望看到什么樣的材料?”,他經常會說“希望看到事實詳細、清晰的材料,事實情況要詳細清楚,而法律論述可能不會太關注……。”由此可以反映出,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會更關注控告文書材料中的事實部分,注重事實的調查,而不太希望文中的法律分析影響其判斷。
因此對于刑事控告書來說,事實部分是非常重要的,在撰寫刑事控告書時應當注重事實部分的表述,靈活地將犯罪的要點通過事實部分呈現出來,讓讀者能將文中描述的事實與構成犯罪行為聯想到一起。
另外,筆者認為也不能因為重視事實情況而忽略法律分析,因為認定犯罪本身就是一個主觀判斷的過程,對同樣的事實不同人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判斷,控告人的(或控告人所請的專業人員)對事實的法律判斷還是會影響到公安機關的認定結果。只不過是在刑事控告書這類對公安機關的文書中可以適當增加事實部分的權重。
控告人所指控的罪名對公安機關的認定會起著非常重要的影響。大多數情況下,公安機關是沿著控告人指控的罪名與所提供的事實、證據進行偵查,有時公安機關受案后偵查的事實如果與控告人認定的罪名不符,便會終止偵查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而不會繼續深究。(一是不增加自己的工作量,二是基于被控告人的對抗,三是基于有些領域的犯罪認定本身就存在較大爭議)
比如控告人認為構成合同詐騙犯罪但實際上是職務侵占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就先會按照合同詐騙罪的方向進行偵查,核實在履行和簽訂合同過程中是否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情況等,如果發現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就作出不立案的決定,而一般不會再繼續偵查出職務侵占罪的事實。
重心主要是指控告內容與范圍的選擇。
筆者看過許多當事人書寫的刑事控告書與報案材料,有一些是描述的重心出現偏差,從而導致立案的失敗。比如筆者遇到的某公司職務股東侵占案件中,當事人提交的報案材料將公司的股權變動歷史描述過于詳細,占據大量篇幅,而侵占事實卻只有簡短的一段,這無疑會導致公安機關更傾向將其認定為股東之間的糾紛,而不是刑事犯罪。因此需要選擇正確的控告內容與范圍以展示犯罪事實。
有部分同行認為控告書、報案材料應當簡約,3頁紙足矣,理由是辦案人員沒有時間看過長的材料,長篇累牘會使辦案人員心生抗拒。但筆者不是非常同意此種觀點,筆者認為材料的長短應當分情況而定,在大多數經濟犯罪控告案件中,過短的篇幅是無法反映出事件的全貌,而實際的辦案人員對事實情況非常關注,其需要知曉案件的全貌、細節,充足的信息與證據才能使其內心認為所控告的行為是犯罪,從而走向立案。
因此我們撰寫刑事控告書材料的總體思路應當是:事實部分詳簡得當,細節充足,將所要證明的犯罪行為融入其中。在理由部分: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全面分析,主要從客觀方面出發,分點詳細列舉犯罪手段和認定犯罪的要點,論證其構成犯罪并對認定難點進行重點分析解釋。
基本框架
列明控告人與被控告人姓名、身份證號、職務、與其他同案人關系等詳細信息。
如:被控告人:黃某佳,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XXXX,住所地:廣州市XX區XX路X號,系XX公司實際控制人,與同案人李某為表兄弟關系。(其所使用虛假身份證信息為黃某嘉,身份證號XXXXX)
控告請求可以采取【概要】+【請求】的形式來表達。概要即是對整個案件情況的重要內容的整體介紹,可以讓閱讀者在一開始就對該案件的重心了然于胸,請求中要詳細列明,要求對控告人采取強制措施、要求退還的具體錢款等。
如:
被控告人黃某佳隱瞞其負債累累的真相,謊稱是XX市國安局情報工作人員,虛構其擁有XX大廈的物業所有權,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并且能從黑白兩道控制XX村的村干部以及該村舊改項目的事實,伙同李某以投資舊村改造項目為誘餌,用虛假身份簽訂合同,騙取控告人先后向黃某的個人賬戶轉賬500萬元、向李某控制的XXX公司1000萬元(兩次轉賬共1500萬元)。在收到資金后,黃某立即用于償還其個人債務、賭博等其他用途,而完全未投入雙方約定的舊村改造項目,其行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
請求公安機關:1、對XX立案偵查,追究其XX罪刑事責任;2、及時對XXX采取強制措施;3、查封、凍結涉案贓款贓物,為控告人挽回經濟損失。
一、基本事實部分
該部分一般按照時間順序進行闡述,如果事實較為復雜且存在大量時間交叉點情況,也可以采用分點分類的 *** 。總之一是要詳細、具體,越是詳細具體的信息越能被認可和采信;二是要合理搭配事實,加強與犯罪行為的關聯性;三是已經核實的事實證據要在文中直接寫明;四是文書語句需精簡,切忌啰嗦重復。另外,不宜加入太多主觀的判斷,使得控告書的事實部分呈現太強的傾向性,導致可信度降低。
如:略
二、理由與依據部分
(一)該部分一般按照法律規定歸納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手段,主要從犯罪行為的客觀方面對被控告人的行為進行分析,并且采取分點列舉的 *** 將犯罪認定要點羅列,盡量分出更多要點而無需合并。
如:
黃某佳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被控告人在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因此被控告人之已經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且達到了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其具體犯罪行為分析如下:
一、黃某佳及其所控制的公司早已經負債累累,其根本沒有開發舊改項目的資金實力
……
二、黃某佳虛構其為XX市國安局情報工作人員的事實
……
三、黃某佳虛構其擁有XX大廈的物業所有權的事實
……
四、黃某佳等人虛構其與XX村村干部進行對接并能控制村委的事實
……
五、黃某佳隱瞞該村舊改計劃無法開展的真相
……
六,黃某佳以虛假身份信息與控告人簽訂合同
……
七、黃某佳等人騙取的投資款未用于舊改項目,而是直接迅速轉移償還債務與賭博揮霍
……
八、黃某佳等人在后續還存在其他諸多欺騙行為
……
(二)在法律依據方面,關于是否要加上法條,筆者認為是需要的(即便是基本法條也要寫)。因為加上法條不僅是文書完整性的需要,更有利于說理與減少辦案人員核查的工作量。所引用的法條可以根據文書長短,選擇文中直接引用或者以附件形式提交。有些同行認為全部不需要或者是基本法條是不需要寫的,理由是法條(特別是基本法條)誰都知道,不必為此浪費篇幅。但事實并非如此,不要高估他人對法律條文的記憶,辦案人員不一定對法條有記憶,即便是記得可能也是不精確的記憶,大概率還要去花時間查找核實的。
如:略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實踐中公安機關以沒有管轄權為理由而推脫不受案或者不立案的情況極其常見。因此控告人盡量選擇在有利于自己的地方提出控告,并在文書中闡述選擇地公安機關有權管轄的理由及依據。
如: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本案主要犯罪行為發生地在田禾區(如雙方的協商談判簽訂合同等),犯罪結果地在田禾區(被騙款項從田禾區轉出),控告人及團隊成員均在田禾區辦公,因此本案與田禾區具有密切關系,田禾區公安機關依法具有管轄權,由田禾區管轄更有利于案件偵辦,特請貴局依法管轄、立案偵查……
在刑事控告書中可以盡量提供更多線索情況給辦案人員,可以為辦案人員的核查證據工作或者對事實的偵查工作指明方向。
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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