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實施細則(有關個人所得稅法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六條之一款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取得的高溫費需要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接受房屋的無償贈與是否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4號)第二條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之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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