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等等,協商或調解是最先采用的方式,當協商或調解解決不了時,是仲裁還是審判,還可以依合同的約定。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2項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合同糾紛是提交仲裁還是向法院起訴,當事人的約定起到決定作用房地產施工合同糾紛申訴解決方式包括什么,簽訂合同時要格外注意。
除了約定仲裁條款外,當事人還要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即協議管轄。如果雙方訂立了協議管轄條款,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就可按合同的約定到雙方選定的法院起訴,而不受一般地域管轄的限制,這對于預防合同糾紛的管轄爭議很有意義。企業在訂立協議管轄條款時,應特別注意:
1、選擇管轄的法院必須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以及標的物所在地之內的某一法院,超出這一范圍的選擇無效;
2、協議管轄不能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3、協議管轄應是明確的、具體的,不確定的協議管轄等于沒有選擇,發生糾紛時就要按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權。
一、怎么預防工程合同的風險
1、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
項目經理在項目跟蹤階段和資格預審階段,就應該對發包人主體資格及履約信用進行調查,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避免企業為該項目進行不必要的投入,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2、了解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的相互關系
目前簽訂的國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注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項目經理還應注意當專用條款與通用條款約定不一致時,專用條款的解釋順序優先。
3、重點關注合同中關于工期,質量、造價的約定
實踐中關于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未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驗線之日”“進場之日”之說,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說。無論采用何種說法,均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最好明確約定絕對工期,并約定開工、竣工應辦理的手續、簽署何種文件,對中間交工的工程也應按上述方法作出約定。
4、對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作出詳細規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易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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