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王女士自出生以來一直與其母王何氏共同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區的一處房屋中,與母親形成共居關系,該房屋是其母王何氏承租的公房。
1997年,王女士的哥哥甲將戶口遷入,但并未在此居住。
2000年,王女士的母親王何氏去世,王女士與其女兒繼續在該房屋內居住,且王女士系戶主。
后甲以繼承母親遺產為由占據該房屋。
2023年,甲去世。
甲之子乙與王女士系姑侄關系,在甲去世后,乙便將房屋封上,不讓王女士居住,并堆放了雜物,占用了該房屋,經多次協商,乙拒不開鎖搬離。
萬般無奈之下,王女士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資深征收維權律師段福惠尋求幫助。
段律師接手案件后,旋即開展了法律行動:
2023年12月13日,段律師草擬《變更承租人申請書》,請王女士簽字后寄往北京市西城區某房管所,但房管所拒收該郵件。
12月20日,段律師陪同王女士親自前往房管所要求其進行變更承租人登記,但房管所一直以王女士未在現場居住為由拒絕變更。
2023年2月7日,段律師將西城區政府不予變更登記的行為訴至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5月10日,段律師向法院起訴乙,要求其搬離房屋。
6月9日,西城法院與王女士談話稱王女士并非該房屋的承租人,不具備主體資格,若不撤訴則將裁定駁回起訴,王女士無奈只得撤回起訴。
6月12日,段律師向西城區人民政府和房管所同時寄出要求變更承租人申請書,結果房管所再次退件。
案件陷入僵局。
本案的癥結無疑在于公房承租人的變更。
對此,在明所的王金龍律師認為,我們的主要任務還是起訴房管所不予受理變更承租人申請的行為,想辦法證明房管所行政不作為。
黃曉麗律師建議,我方可以攜帶錄音錄像設備前往房管所要求變更承租人,如此一來,我們就有了房管所行政不作為的證據。
楊念平律師則建議我們可以帶著公證人員前往房管所,缺點是成本過高。
王金龍律師還提出,我方可以向法院起訴乙侵犯當事人王女士的居住權。
因為公房承租應當以戶為單位,本案當事人王女士雖還未變更成為承租人,但是作為該公房的共同居住人,王女士享有居住權。
乙把門鎖上,將房間堆滿雜物的行為侵犯了王女士的居住權,因此,我方可以此為由向法院提起居住權保護的訴訟程序。
在明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的是,公房承租人的征收補償權益問題,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一個具有時代特征的復雜問題。
一般而言,所謂“公房”大多已在房改的過程中被承租人購置而成為私房,進而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那么再面臨征收時就不會出現補償主體的問題。
本案中的情形,反映的正是當事人對于不動產確權一事的不敏感外加一些家庭糾紛,最終導致糾紛久拖未決而成為了法律意義上的疑難案件。
故此,本案的最大啟示就在于,要補償,先確權。
只有把確權做到了,才有望在征收中確保自己的權益。
外一篇:
公租房被國企私下轉讓,協議有效嗎?
本案的當事人賈女士等人是某市陶瓷廠的職工。
現今,陶瓷廠處于當地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拆遷范圍之內,賈女士等人所居住的宿舍房屋是其承租的公房,也在該拆遷范圍內。
2006年,陶瓷廠整體改制變更為某建機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隨后,建機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陶瓷廠有限責任公司公租宿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2023年4月,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強拆了當事人的房屋。
賈女士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征收維權律師段?;輲椭渚S權。
本案中,陶瓷廠已改制為建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隸屬于某大集團,是該集團的子公司。
而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隸屬于另一大集團,是該集團的子公司,以上二公司皆為國企。
問題的癥結在于,二國企簽訂所謂“拆遷補償協議”的效力如何?
是否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方可生效呢?
對此,在明所的畢文芳律師建議,我們可以申請公開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的批文等相關信息,找出其中漏洞,推進案件程序;
王金龍律師認為,建機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都是國企,二公司私下簽訂的協議實際上違反了行政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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