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代簽售房合同的是在當事人委托下簽訂的,被認定售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存在違約行為是需要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的,但是如果代理人簽訂合同未經過產權人的追認,屬于無權處分,應屬無效合同。
對于賣方無約束力,可以追究代理人的責任。
具體需要看代簽方與售房方簽訂的委托合同上面是如何約定的。
委托代理售房合同有如下法律責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
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
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
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
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售房人委托第三人代簽售房合同,如果事后反悔違約,本人是需要承擔締約過失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可以通過支付違約金、進行損害賠償、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協商采取補救措施的行為。
但是如果代簽合同沒有經過售房方的同意和違約授權,合同無效售房方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還可以依法追究代簽方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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