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二手房買賣如何保全房產
民事訴訟法規定,出現二手房買賣糾紛時,在緊急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房屋,申請時要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條保全范圍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二、二手房買賣糾紛管轄如何確定
1、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來講,如果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應該適用一般的管轄規定,而應該適用人民法院的專屬管轄。
2、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屬于不動產,因此,房屋買賣糾紛訴訟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通過以上的分析,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時提供申請書和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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